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怎样填
年报的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年度平均资产总额数一样。国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的月平均值。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这个月初和月末指的什么?就是期初和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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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做好 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
一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政策知晓度。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以来,我局及时宣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新闻媒体刊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介绍和指引,在广播电视台接受采访、国税门户网站举办“在线访谈”,宣传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务求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知晓政策,调动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优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程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为了方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我局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率先开通了小型微利企业“税企通”优惠备案功能,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通知,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填写并提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享受优惠,不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前台递交纸质表格。主管税务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优惠手续,并直接在网上通过“税企通”将办理意见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即可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大大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水平。我局在办税服务厅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补办优惠、申请退(抵)税文书受理一站式服务,方便纳税人更便利快捷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自动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是什么意思呢?需要做什么事情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自动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是2011年度办理过所得税清算,填写过一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已经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不要做什么事情的,也可以向税务专管员咨询一下。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的区别
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不会是小微企业。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此,从2014年起,国家已先后四次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足见国家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视。这四次重要政策分别是: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及财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税〔2015〕34号通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原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二:优惠期间顺延了一年。
财税〔2015〕34号通知将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此需注意两点:一是执行期虽仍为三年,但顺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仍然应该按照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标准执行,不可以追溯执行。
三: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
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四: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税法依据发生了变化。
此前的规定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财税〔2015〕34号通知的规定为:“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规定比原规定少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而此处的“相关税收政策”则是指被财税〔2015〕34号通知废止的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15〕34号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2014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的指标和标准。
注意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审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所以,今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 *** ,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该条规定财税〔2015〕34号通知没有涉及,更未废止,所以仍继续执行。
注意二:注意及时、正确执行财税〔2015〕34号通知。由于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眼下正在进行的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无需考虑财税〔2015〕34号通知的规定,但必须注意的是,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即将开始,因此凡是符合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优惠范围,特别是优惠范围扩大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新增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注意及时、正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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