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被稽查了怎么办?
面对税务稽查,正确的做法就是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正视企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则接受查处,如果可以,应及时寻找补救措施。当然,面对稽查时不能抱有侥幸、对抗的心态,同时也不需要胆怯与唯唯诺诺,若有正当特殊缘由,可以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探讨。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就是税务稽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税务稽查是为了打击税收不法行为而诞生的。
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 *** 动热情的印象。
1.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税务稽查人员讲不出突然检查的理由,公司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偷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 *** 、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某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一般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2.事前预告检查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更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 *** 进行联络。
若企业有税务 *** ,一般是通过税务 *** 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二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一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
在稽查开始时,更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若能在检查之初,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更是高人一筹。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要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的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者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3.尽量以温和的态度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 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 *** 。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就要作反面调查。 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那个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 *** ,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
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的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偷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这种调查 *** 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稽查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4.想说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说出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财税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接受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
税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通常能保证心平气和地进行检查。同样,被检查者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5.对待素质低的税务稽查人员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极个别人采取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服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 *** 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 *** 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 *** 的话,稽查员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评价,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从纳税人那里打来 *** 提出 *** ,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税务 *** 不在场,检查有没有问题
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 *** 的企业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 *** 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 *** 的知道和能力,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 *** 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检查。
7.强行税务稽查的人来了怎样应付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而且无须纳税人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来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 *** 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事件起诉的可能性很大,税务 *** 对刑事事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 *** 也是危险的。所以,你更好去找辩护律师。
8.要善于运用权利保护纳税者的利益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检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如果检查人员要求你打开私人物品接受检查,你可以拒绝,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询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使其私生活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机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 *** ,根据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 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9.尽量避免核定纳税
税务检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定纳税。这种纳税 *** ,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 *** 。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础、分行业编制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营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造成损失,虽然是有税率表,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上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
核定纳税的 *** 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
(1)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
(2)收入或支出情况。
(3)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
以上 *** ,是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不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 *** 而被采用。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在不能掌握这种直接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以效率为依据表达这种间接事实。
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相关问题可以了解才会网)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 “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案件审理制度、稽查内部“四分离”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稽查执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监督未能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仅仅依靠这些监督机制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其他监督机制,比如信息技术监督、内部党组织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才能克服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另外,现有的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完善。比如,一些稽查局只在形式上完成了稽查“四分离”工作框架,未能真正按此进行分工。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对实施环节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基本流于形式,特别是审理环节对实施环节移送的案件,未能严格把关。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同意实施环节的处理意见,很少有退回重新稽查或补充稽查的现象。
(六)缺乏有效的稽查动力机制
现行的稽查工作,尽管对稽查成绩突出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这种奖励受一定比例指标的限制,能进入奖励范围的人员毕竟为数不多。物质奖励也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导致一部分干部职工进取心和积极性有所弱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做多做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没有很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奖惩机制来充分地调动广大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检查期限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 ***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针对各镇(街道)、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轻微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干部。
第五条 约谈组织实施及分工:
(一)对需要进行约谈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的,由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区纪委党风廉政室、 *** 室、之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约谈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约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约谈方式:
(一)定期约谈。区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每年一次定期约谈各镇(街道)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约谈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三) *** 约谈。在 *** 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 *** 约谈。
(四)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的程序:
(一)开展定期约谈的,根据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的要求,由党风廉政室按程序报请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其它形式约谈的,由建议约谈的职能室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区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约谈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党风廉政室;
(三)《约谈审批表》批准后,由负责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二),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四)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陪同主谈领导参加谈话,并作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场所进行。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包括的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县级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约谈记录表(附件三),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分别由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和党风廉政室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约谈的职能室。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如所涉问题不能说清楚,需要予以初核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所涉问题解释清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 *** 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好谈话准备、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属回避范围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机关规定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和办法执行。
遇到税务大稽查,身为财务人员的你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税务局稽查并不是一个什么可怕的问题,在税务局来之前做好几个准备,不说万无一失,但至 少会减少不少风险。 一、三给三不给。 三给: 1、相关税务的报表,账簿必须准备好,给税务局看。 2、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必须准备好给税务局看。 3、相关的合同,成本计算,工资发放凭证必须准备好给税务局看。 这些资料是税务局必须查看的,当税务局来稽查的时候,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对账务处理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梳理确保在税务局来的时候在基本问题没有大的问题。 三不给: 1、内部管理报表,不要给。 2、特别记录,比如招待费明细表(特别是涉及到客户姓名和单位的)不能给。 3、老板和个人消费的明细不能给(特别是那些公私不分的企业)。 二、讲人情,讲道理,更要讲专业。 税务局的人也是人,他们能帮你的只有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之下的情况下和你讲人情。因此, 我们自己专业要强,和税务局的人用法规和政策说话。 三、要软硬兼施。 对的一定要坚持,一定要强硬。但是,态度要谦虚,要尊重税务局的同志。 总之,既来之,则安之!自身硬,方能经得起检验!
财务人员的工作,需要做在税务稽查之前。当然,一般大公司的财税处理是比较规范的,无需过多担心稽查的问题。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虽然无法做到非常规范,但是日常也需要把控好风险。
之前碰到一家公司,听说要来稽查,吓得不轻。于是专门请了外部咨询机构的人员来指导,花了很多的时间来做清查准备,费了非常大的力气。
其实,作为财务人员,对于很多行为要控制在日常,真的碰到稽查了,也心中有数,再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准备。
首先,看看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完善。比如,该有的发票是否都有,不该做税前扣除的有没有扣,该转出的进项有没有转;仓库是否都是账实相符的,收发货检查,定期盘点这些流程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规范,未开票的收入是否申报,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等等。
其次,公司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自己企业的过往税负率,费用收入比,各项明细是否合理;特殊的项目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其他应收应付等,是否有异常。
再者,需要注意是否有违规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操作,会计人员平时就应该进行避免。
如果财会人员本身水平有限,无法进行判断,那么也可以请专业的机构来进行指导,在合规的情况下做一些准备工作。
总之,财务人员的准备更多的不应该是用于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而是在平时的工作当中。更多的要注意建立基本制度,规避相关风险,不参与违法违规的事情。既需要帮企业规避风险,也要注意对自己的保护。
不管有没有税务大稽查一说,但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只要是税务稽查都是一场实战考核。特别对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讲,更是如此。
相较于中小企业,大企业内控制度完善,治理环境良好,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常常能有效应对各种外部和内部风险,特别对税务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大企业如果不是为了某种不良目的或是税务筹划存在问题,通常对税务稽查无须特别准备,当成一项日常财税工作,准备好稽查要求的文件即可。
而对于中小企业,应对稽查的更好办法是自查。由于中小企业存在内控不健全,业主财税风险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深,又由于中小企财务人员或财税 *** 机构囿于成本考虑,对各种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常常一知半解,一旦遇上稽查常常不知所措。
所以中小企业税务自查是关键。针对各个税种逐一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与税务相关的环节。在自查过程会遇各种没有把握的问题,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对于沟通过程中出现的税务机关与企业理解和把握有偏差或偏差较大,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提请专业的会计、税务、法律机构以厘清正确的处理方式。
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至于账簿、合同、文件、凭证等都应该整理妥当,更好配备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和对企业有深入了解的专职人员负责稽查事项。
现在的稽查应该是利用大数据的随机抽查,因此,企业在涉及税务事项时应谨慎处理,无须过度担心稽查。
税务要来公司稽查,接到税局的通知后,一般的财务人员都会开始紧张起来,总认为是自己账务处理的出现了问题,而被查出端倪。其实呢,也不用过多的担心和紧张。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就会被“ 稽查“。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3种 *** 产生:之一,税务局信息系统自动筛选;第二,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第三,被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
那么就首先分析一下企业的情况是哪种情况:
之一种情况一般企业都会遇到的,由于财务人员粗心工作不当,将数据申报错误,引起税务监控系统启动,所以被稽查,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找有经验的财务主管等进行全部账务的自查,找到问题所在,准备相关资料,加以解释说明,那基本没有多大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就更不用担心了,税务机关的抽样调查,通常不同规模的企业都有可能被抽中。一旦被税务局随机抽中,也不用担心,只要我们平时按照国家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在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应该不会有大的纰漏,但是能来企业稽查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税局业务和专业能力比较强的,所以认真做好自查,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种情况就比较棘手了,但凡是被举报的或者被移送上级税务主管单位,尤其是税务稽查大队来督导办理的案件,那都是说明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工作方面很可能出现了重大纰漏和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更好的方式还是提前做好内部自查工作,必须提前找到自身的问题所在,并针对这一问题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做好更大程度的弥补工作,同时抽调专业人员把相应的材料和文件都要准备好,以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税务稽查主要就是为了查询纳税人有没有偷税漏税的问题,检查的重点主要为增值税及所得税检查,具体检查重点为:
一、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 *** ”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1)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做为财务人员只要按税务稽查重点进行内部自查,并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碰到自查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案即可,若有疑问也可直接私信我,免费咨询答复!
只要没有虚开,虚进发票入账,每月定时申报缴纳税款,都没有好大的问题的,不用担心,如果遇到正式稽查时少说话,一问一答,不多说一个字,别紧张该怎么就怎么平常心对待。
会计人员应该提前准备一些会计资料,以便稽查人员检查。
税务局查账,会计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规定期间的凭证、账簿、报表、所有纳税申报表及电子记账数据; 2、领购、开具和留存发票的情况。发票备查薄、银行对账单。 3、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计划,可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货物存放地实施税务稽查。
一是不存在税务大稽查,二是任何税务检查都是税务机关履职行为,企业财务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分税种梳理可能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可参照行业指南进行检查。
之一 和本单位领导沟通协调相关事项,领导定夺到底谁出面接待比较好。税务稽查很重要,所以接待领导级别越高显得越重视。
第二 在通知你稽查到来检查工作的时间里,把所需材料准备齐全,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等待检查。检查资料要经过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更好整理个资料明细单,让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第三 少说话,问你就回答,不问就不回答。如果你不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对外购买成本费用类发票,是基本没有问题的。每月按时申报税款,不拖欠,不瞒报,不拖拉。基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最后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不要踩税务红线,一次被抓住问题,后期就有可能经常稽查,对于企业来说不是好事。现在国家税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尽量减少,尤其是中小 科技 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现如今还是想对比较大的。
我建议各位企业财务同仁多看看税收优惠,这样比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更加快捷有效,也更能得到领导的爱戴。
另外如果有需要财税咨询的企业可以私聊我。我可以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治理,税收筹划提供相对有偿的服务。感谢大家阅读!祝大家生活愉快,身体 健康 。
企业最不愿意看见便是面对税务稽查,因为心里多少总会有一些担忧。其实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在,企业无需紧张,但是也一定要提高重视程度,掌握一定的应对税务稽查技巧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1、日常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应加强税务方面的能力,将相关的税务资料整合并分类,做到有条不紊。
2、面对突然袭击势的稽查 做到不慌不乱
有时税务机关会突然对一些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面对这种情况不必惊慌,更不要与税务人员产生争执,更好可以让相关的领导亲自接待。
3、万一出现问题 抓住黄金72小时
万一出现了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一定要抓住黄金时间72小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问题处理掉,降低风险。
4、注意企业上下统一口径
税务稽查人员在企业进行询问的时候,不仅仅只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还会盘问到一般的财务人员、人事人员、物流人员等等。因为这样询问会问到一些不懂税务的人,从而披露了一些不是很必要或者不是很准确的信息给税务局。因此,一定要保持企业上下统一口径,更好由企业高层亲自接待税务稽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