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952年9月3日,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区。1955年8月30日,撤销延边朝鲜族自治区,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解放后变革介绍(节选):
1、1948年3月9日,吉林市解放。3月10日, *** 吉林省委和吉林省 *** 机关由延吉街迁到吉林市。同月,吉林省 *** 决定:撤销额穆县,额穆县所辖区域合并于敦化县。
2、1948年3月27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吉林省 *** 决定:将吉东专区改为延边专区。专员公署驻延吉,辖延吉、珲春、和龙、汪清、安图、敦化、蛟河7个县。1948年6月22日,吉林省 *** 奉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将延边专区所辖敦化、蛟河两县划归省直辖。调整后,延边专区辖5个县。
3、1948年7月,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吉林省 *** 决定:设延吉、图们、龙井3镇为区级市(县辖市)。
4、1949年6月,将延吉县辖明月镇、凤宁区、福兴区划归安图县管辖。7月13日,吉林省人民 *** 批准,安图县 *** 驻地由松江镇迁至明月镇。
5、1950年10月1日,吉林省人民 *** 批准.延吉县 *** 驻地由延吉市迁至龙井市。
6、1952年9月3日,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区。
7、1953年5月4日,召开了延边各族各界之一届人民代表会议。设立延吉市(县级),其行政区域从延吉县中划出延吉市。新设立的延吉市,仍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管辖。
8、1955年8月30日,撤销延边朝鲜族自治区,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12月20日,召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正式成立.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延吉市。
9、1955年12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辖1个市:延吉市;5个县:延吉县、珲春县、和龙县、汪清县、安图县。1956年春,按国务院指示,撤区并乡,在延边l市5县下,设124个乡和11个镇(龙井、图们、明月3市改为镇)。
10、1958年9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了78个“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
11、1958年10月23日,将省直辖的敦化县划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管辖.1965年3月27日,设立图们市(县级),以原延吉县的图们镇、汪清县的石砚镇的行政区域为图们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立的图们市划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管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gdp
674.7亿元。根据查询延边州人民 *** 官网得知,2023年前三季度,延边州经济运行呈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良好态势,全州GDP完成674.7亿元。同比增长6%。增速连续3个季度位居全省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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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延边朝鲜自治州有没有规定说绝对不许朝鲜族人和 *** 通婚
谁知道延边朝鲜自治州有没有规定说绝对不许朝鲜族人和 *** 通婚,还是说能不能结婚要看家长的思想了,有没有延边那的人给个准确答案,谢谢啦,朋友遇到问题了,大家给帮个忙没有规定,不过老辈的朝鲜族人不希望通婚,主要问题是两个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所以容易产生矛盾,使家庭不能和睦.男的是汉族,女的是朝鲜族还好说,但是一旦是男的是朝鲜族,女的是汉族矛盾就容易出现,朝鲜族男的在家是不干家务的,现在的韩国,朝鲜也都这样,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的朝鲜族男的都认为不干家务是对的,而汉族是两口子都干家务,这样矛盾就出现了,所以我劝楼主,你的朋友是男的就没什么了,要是女的更好不要结婚,就算要找朝鲜族的也更好找那些从小不是在朝鲜族聚集地长大的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素以“歌舞之乡”、“足球之乡”著称于世,是否正确?
【正确】朝鲜族爱穿素白服,注重礼仪,尊老爱幼,能歌善舞,重视教育。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于1952年9月3日,素以“歌舞之乡”、“足球之乡”著称于世。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县、市、乡、民族乡、镇。自治州、县、市、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它的各工作部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朝鲜族和汉族的语言文字。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八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市属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州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批准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
(四)规划公共事业;
(五)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审查财政收支;
(七)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