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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查分须在考试成绩公布20天内,由你所在培训机构统一提交查分申请表!四川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考试查分规则
一、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的评阅试卷工作,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查分。
二、查分应从严掌握,岗位培训考试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15天内申请查分。逾期不再受理。
应试人员申请查分,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市州岗培办(培训中心)、“双证制”学校或省直属培训机构填写《查分申请表》(见附表一)。
三、各市、州岗培办(培训中心)、“双证制”学校以及省直属培训机构须在成绩公布后20天内,将应试人员查分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和《查分申请表》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在成绩公布后40天内予以查分,并将查分结果书面通知查分申请单位。
查分结果由市州岗培办(培训中心)、“双证制”学校或省直属培训机构答复应试人员。
四、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在受理查分申请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纪检人员及有关人员成立查分组,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对应试人员负责的态度进行查分,并将查分工作情况、查分结果如实准确地填写在查分申请表上。
五、查分时要认真核对有关试卷有无错评、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六、查分中发现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考核办有关领导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市、州岗培办(培训中心)、“双证制”学校和省直属培训机构。
七、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违反查分工作规定程序。对在查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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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修改决定
四川省人民 *** 关于修改《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 *** 决定对《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之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之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 *** 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 *** 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2006 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 *** 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 *** 关于修改〈四川省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修正)
之一条 为了规范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 ***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 *** 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 *** 认定的其他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 省人民 *** 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上建设、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分工,加强对 *** 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 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 3 日前将比选方案报 ***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 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第十二条 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 *** 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第十三条 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 ***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比选人应当 在报名 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
序规定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
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日内报 ***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第十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 *** 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 *** 。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 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由 *** 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 由 *** 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 *** 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 由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 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比选活动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比选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 *** 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 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 *** 投资主管部门, ***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比选过程或者结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条 比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委托招标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比选确定招标 *** 机构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比选的项目,市(州)人民 *** 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 可以决定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非 *** 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 ***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 ***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 *** 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市、区)以上人民 *** 投资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的四川长城环境科学研究院
1983年成立的原 *** 后勤部工厂管理局环保科学实验厂(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拳头产品是CJW-Ⅱ型双虹吸医院污水自动同步定量消毒装置。1986年,成立 *** 后勤部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所暨 *** 后勤部环保设备总厂,先后在全国设立了11个分厂(例如扬中分厂、西安分厂、贵阳分厂等)。1996年, *** 总后勤部同意授牌“中国人民 *** 第9862工厂”。1998年,根据中央军委有关部队不得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关精神,成立成都长城环保设备总厂,但人们仍然习惯俗称为“ *** 长城环保设备总厂”。为了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 *** 与科技咨询服务工作,黄正文博士等依托于成都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等发起成立四川长城环境科学研究院,并被院理事会民主推选为理事长兼院长。四川长城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后,将依托原 *** 长城环保设备总厂20多年的技术积淀,同时联络国内外各高校高层次的环保人才,建立开放、精干、高效的科研团队,进行环保科技研发,并对现已拥有的10余项国家发明专利技术进行成果 *** ,市场推广。(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网址,查阅到的专利成果主要有):
固体废物焚烧类:
[1] 焚烧炉(专利号:ZL 02 2 76220.5)
[2] 除尘净化垃圾热解焚烧炉(专利号:ZL 2005 1 0021348.X)
[3] 工业废弃物焚烧 *** 与系统(专利号:ZL 2008 1 0046422.7)
烟气除尘脱硫类:
[4] 高温易爆烟尘安全除尘脱硫 *** 和装置(专利号:ZL 2006 1 0021604.X )
[5] 旋风再生高温滤组合除尘器(专利号:ZL 02 2 76436.4 )
[6] 焦炉拦焦车烟尘移动收集输送及除尘脱硫 *** (专利申请号:200810045959.1)
[7] 焦炉高温焚烧惯性除尘消烟技改 *** (专利申请号:200810045960.4)
噪声污染控制类:
[8] 自然通风消声隔噪的砖砌体和 *** (专利号:ZL 2008 1 0046359.7)
水污染控制类:
[9] 人工山(坡)地生活污水处理 *** 与系统(专利号:ZL 2007 1 0049064.0)
[10] 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 *** 与系统(专利号:ZL 2007 1 0048845.8 )
[11] 一种蒸煮漂染废水炉渣脱色处理的 *** (专利号:ZL 2008 1 0046360.X)
[12] 移动式一体化地面污水处理站及处理 *** (专利号:ZL 2008 1 0046423.1)
[13] 无动力污水自动净化器(ZL 2008 2 0141472.9)
单位名称 四川长城环境科学研究院
登记证号 040023
机构代码 560708760
主管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所属行业 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
建院目的 旨在实现四川省“生态强省”目标、成都市“现代田园城市”发展战略并为环境保护战略提供技术支持。
业务范围 从事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噪声控制等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 与推广应用工作,并为各级 ***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咨询与相关服务。
主要机构 研究院下设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工程咨询中心、工规划设计研究所、程技术实验中心、环境工程公司、环保设备厂、景观设计研究所、编辑部、办公室、博物馆、成都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校级科研平台)、水保所等机构。
成都大学环境影响评价中心(主任:黄进;副主任:罗竞红)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 *** 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 *** 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成都大学环境影响评价中心旨在构建校启合作平台,是ET大平台建设工程中通过地方服务推动环境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实习实训基地之一。
成都大学工程咨询中心(主任:王锡琴;副主任:曾永刚)
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 *** 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活动的智力服务,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成都大学工程咨询中心旨在构建校启合作平台,是CT大平台建设工程中通过地方服务推动工程管理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实习实训基地之一。
成都大学环境地质灾害研究所(所长:谢飞鸿;副所长:吴启红)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成都大学环境地质灾害研究所旨在构建校启合作平台,是CT大平台建设工程中通过地方服务推动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实习实训基地之一。
成都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所长:王 静;副所长:潘声旺)
水土保持指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有植物措施(如水保造林、水保种草、水保耕作等)和工程措施(如坡面工程、沟道工程、挡墙工程等)。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八十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新阶段。 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口断面为界形成的面积比较小的闭合集水区。流域面积更大一般不超过50平方公里。每个小流域既是一个独立的自然集水单元,又是一个发展农、林、牧生产的经济单元,分布在大江大河的上游。一个小流域就是一个水土流失单元,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全过程都在小流域内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成都大学景观设计研究所(所长:胡 松;副所长:毛天斌)
景观设计与规划林,生态,地理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在不同的学科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景观设计(又叫做景观建筑学)是指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要素的整体考虑和设计括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使得建筑(群)与自然环境产生呼应关系,使其使用更方便,更舒适,提高其整体的艺术价值。
成都大学景观设计研究所旨在构建校启合作平台
成都大学规划设计研究所(所长:袁 翱;副所长:张 妍)
在项目定位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较具体的规划及总体上的设计,使其功能、风格符合其定位.包含:风水对城市化问题的技术性解决、城市各功能系统的合理调整、城市形态与景观环境的塑造、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内容。规划设计服务如下:城镇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城市设计、居住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及旅游规划。
成都大学规划设计研究所旨在构建校启合作平台,是CT大平台建设工程中通过地方服务推动建筑装饰技术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实习实训基地之一。
2015关于四川省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农委举办研讨培训班通知精神,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先后赴遂宁、内江、宜宾、泸州市,深入到8个县(区)近20个村(社)就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当地 *** 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与村社负责人、农民代表、业主代表等进行座谈交流。总的来说,我省新农村建设各级党委、 *** 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作为,近年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农村面貌焕然一新。一、我省新农村建设基本情况
党的以来,四川省委、省 *** 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总要求,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新村建设为有效载体,以产业发展为重要支撑,坚持规划先行、产村相融、分类指导、农民主体、合力推进,推动城镇乡村院落合理布局、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科教文卫广电同步跟进,走出了一条产村相融、成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路子。去年,省委、省 *** 还作出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决策部署,力争到2020年8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新农村。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累计新建成新村聚居点10972个、涉及农户112.3万户,改造提升和保护修复村落15354个、涉及农户90.3万户,启动幸福美丽新村试点示范村建设1242个。全省6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县累计建成新村聚居点2033个、新农村综合体218个、“1+6”村级公共服务中心2307个;连片发展种植业603万亩,规模养殖户23.7万户;累计硬化农村道路18297公里,农田水利渠系建设17589公里。
(一)坚持规划先行,推动城镇乡村院落合理布局。早在2007年我省就编制印发了《四川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和11个分项规划。各地也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编制和完善了新村建设发展规划。在布局上,坚持新村建设规划与小城镇规划、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有机结合、科学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城镇、中心村、自然村空间形态;在项目上,新村建设规划与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新村基础设施项目、扶贫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等科学对接、有序实施;在建设上,村落民居规划充分体现农村特色、地域特征、民俗特点,有乡土气息、乡村情趣、乡情乡愁。
(二)注重产村相融,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把产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坚持产业先行、产村相融。统筹新农村建设示范县与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培育成规模、上档次、有市场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循环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实行一三联动、农旅结合,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如泸州市江阳区西岸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建设了蔬香园、异果园、渔歌园、玫瑰花园、生态植物园等观光休闲“五园”和农耕农俗文化长廊、农耕文化体验区、婚纱摄影基地等景观景致,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消费,实现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江安县大力发展生猪产业,引进企业采取“六方合作”的方式,即“企业带动、农民参与、协会统筹、金融支持、保险兜底、 *** 帮助”,通过“公司+家庭农场”的养殖模式,带动发展年出栏500头商品猪的养殖户500户,让农民也能通过发展现代化养殖业增收致富。2013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895元,比上年增长12.8%。今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5411元。
(三)创新筹资机制,努力增加新村建设资金投入。在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上坚持 *** 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多方投资、共建共享。一是加大 *** 投入力度。省财政每年对60个示范县投入6亿元;从2012年开始,每年投入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20亿元。今年上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各类新农村建设资金达75.7亿元。二是积极开展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试点,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如蓬溪县推出“土地流转经营收益权+担保公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地上建筑物”、“ *** 增信+银行授信”等四种贷款抵押新模式,搞活了农村金融。威远县推行农业BOT模式,避免土地“一租了之”,让农民享受规模经营带来的收益。三是用财政支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通过整合支农资金,将其集中用于为农户和其它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充分发挥放大效应和杠杆作用。如宜宾市翠屏区推进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由区 *** 、合作社和川茶集团共同成立公司,农民自筹资金加财政补贴占股47.8%,如此一来财政补贴便从过去给农民或企业的一杯水变成了一口源源不断的水井。
(四)推进环境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空间。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围绕农民生活生产需要,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电力、广播、电视、宽带入户连网,改厨、改厕和沼气建设大规模推进,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的生活生产,让农村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如宜宾市积极开展“五化一处理”,即:“卫生洁化、污水净化、庭院美化、村庄绿化、村内道路硬化、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探索推进新村规划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遂宁市全面推行农村垃圾“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新模式,全市65%的村庄实施了建筑立面清理和风貌塑造工程,75%的村达到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化要求。
(五)坚持同步跟进,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紧围绕建立城乡统一的保障制度,加快城乡制度接轨步伐,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是结合连片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以村级组织(村两委)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即“1+6”)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建设。二是加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堂、寄宿制学校、教学用房和农村教师周转房进行改善建设,大力提升农村办学条件。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教育公平,省 *** 从2012年起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三是深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补助水平,缩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差距,新农合参保率达99.2%。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完善农村社会低保救助机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五是着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把农村文化传承融入新村建设全过程。如遂宁市蓬溪县常乐镇拱市村建了4000平米的村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引来有名的书画家、摄影家、诗人进行创作,极大地丰富了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村规划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是部分规划做得比较仓促,没有很好将新村功能定位、区域布局、产业支撑、文化品位和建筑风格等综合考虑,规划不全面;一些规划没能按照城镇化进程作相应调整完善,村庄布局不能对应农村人口转移等变化,造成部分农民住房闲置和资源浪费;一些居住点选择不够合理,耕作半径大,远离产业发展。二是在规划建设上复制城区模式。一些新建聚居点,规划设计和建设方式简单套用城区模式,有的搞钢筋混凝土和城市园林花草崇拜,满地都是与农村格格不入、与农民毫不相干的园林、草坪、水景、广场、雕塑等人造景观,弄得村不像村、城不像城。三是新村建设规划人才短缺,特别是既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又懂新村建设规划的人才奇缺,新村建设规划执行和指导难到位。
(二)农民新村建设主体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一些地方群众缺乏主人翁意识,投资投劳积极性不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另一方面,有的地方 *** 既搭台又唱戏,大包大揽,让农民成为局外人、旁观者;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集中建房,打着节约土地的旗号,实则暗藏着支撑土地财政的玄机,无端盘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地方工商资本强势进入,搞大集中,建小产权房,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权。
(三)资金投入不足,资源配置存在偏差。一是建设资金压力大。新农村建设涉及产业发展、农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等多个方面,任务面宽量大,资金需求量多,群众集资积极性不高,建设资金需求与 *** 财力和农民自身投入能力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二是资金整合难度大。目前,中央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大多按行业划拨到地方,到基层很难整合使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三是资源配置上没有处理好“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关系。一些地方不惜重金,在基础好、条件好的地方搞示范,集中资源塑造“形象”、打造“亮点”,忽视最需要投入帮扶的边远山区、落后地区,造成区域之间差距不断拉大。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只单纯注重农房修建,忽视农民的生产生活,出现农村“外表光鲜、内部寒酸”的情况。
(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是农村面源污染比较严重。由于部分农户不能正确使用农用化学品,施肥结构不合理和施药不当,使得土壤受到严重污染,而且通过地表径流污染水体。同时,处理使用后的农用塑料薄膜和秸秆多采用焚烧方式,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二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改善。在中心场镇以外的广大农村,一般没有完善的供水系统,农户直接从河道、池塘、山泉、浅井取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大多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多数没有经过净化和消毒处理就直接使用,存在诸多饮水安全隐患。三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村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一些农户直接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溪等。由于部分聚居点距离城市较远,垃圾处理运输成本过高,随意丢弃垃圾现象比比皆是。此外,一些新农村示范片尽管建有供排水系统、垃圾库、沼气化粪池、公共厕所等,但维护和运行方面没有资金保障,导致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一定困难。
三、几点建议
(一)从顶层设计上勾勒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路径。新农村建设与深化农村改革紧密相关,既是重要的载体,也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重要目标,建议国家在土地流转、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户籍制度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在政策上有更大突破和松绑,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比如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保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再比如放活土地经营权已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重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土地流转法》或国务院制定《土地流转条例》,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 *** 、农民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使土地流转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金运行机制和模式。一是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要确保农业投入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并且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四川是农业大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城镇化率仅有45%左右,农村人口接近4500万,且居住分散,因此新农村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建议在资金投向上要向四川这样的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地区倾斜。二是进一步明晰财权和事权。在新农村建设中,哪些由国家投入,哪些由集体投入,哪些由农民投入应该进一步明确,并合理划分各级财权、事权,从而调动各种主体、各级 *** 的积极性。三是注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应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对某些项目可只下达资金计划,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为地方支农资金整合创造条件。应尽早下达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加强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科学高效。
(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新农村的建设者、受益者、管理者。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坚持相信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唱主角,努力激发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在农村住房尤其新建聚居点空置率很高,除了规划不科学,更主要原因就是 *** 的想法和农民的意愿不一致造成的。因此,在新村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参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全过程,切实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决策权。对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公服管理等项目,采取由下而上,让民作主,自主决策,自主实施,实现农民由“要 *** ”到“我要干”的转变,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 *** 也要从中发挥导向作用。我们大英县探索“申建制”值得推广,新村建设由 *** 统一规划,农民自愿申请,达到一定数量就开工建设,建设工程中始终依靠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重视产业支撑,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产业先行、产村相融,形成产业促新村、新村带产业的良好格局。一是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按照“种养加”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思路来考虑和规划农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注重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发展上下功夫。二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要重点扶持一些有规模、有市场、有效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发展壮大,做大做强。着力引进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品牌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建设水平和发展水平。此外,还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健全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三是创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着力培育壮大农村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让农民群众在家乡留得住、有钱挣、过得好,就地就近实现增收致富。
(五)坚持服务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把农村社会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下大力破解城乡收入差距大和农民看病难、读书难、养老难、卫生条件差、文化生活单调等难题。一是继续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农村公共交通、集中供水、能源电力、广播电视、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厨改厕改水改路,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二是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就是要在农村林权、土地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的基础上,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三是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事业建设,积极维护农民身心健康;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动保障和更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四是努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生态观念,形成全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要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要推广科学施肥施药,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农民形成“绿色”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