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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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由更高人民法院组建和备案注册的专门性的司法拍卖公共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法院自主操作”的运行机制开展工作,网站具有“信息发布”、“竞买报名”、“选择拍卖机构”、“竞价交易”、“网络结算”等功能,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扩展资料:
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 *** 专线:4009-010-838。
3、邮政编码:100745。
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来历
2012年2月8日上午,在重庆举行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更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重庆市副市长刘学普共同启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今后全国的司法拍卖信息全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并逐步实现报名、竞买、结算等全程网上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怎么上传拍卖公告啊?
一般都是授权给拍卖会发布公告,公告一般以报纸为主,登陆在报纸上。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更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更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以下为《更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全文:
《更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之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更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更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 *** 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 *** 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 *** 、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 *** ,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更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址:http://jubao.court.gov.cn/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扣划相关规定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之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参考资料:中国 *** 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资料:中国 *** 网-民事诉讼法
如何加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第二批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经报名、审查、评分、评审等程序,通过后即可加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第二批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我院决定开展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的数量和入册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
为便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我省实际,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按照每一县(县级市)域范围内3家,市辖区不分区域,为设区总数的3倍确定,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一般为2:1.全省各市数量如下:杭州市辖区39家;宁波市辖区33家;温州市辖区33家;嘉兴市辖区21家;湖州市辖区15家;绍兴市辖区18家;金华市辖区27家;衢州市辖区18家;丽水市辖区27家;台州市辖区27家;舟山市辖区12家。
(二)个人管理人数量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管理人在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每家机构不超过1人。
(三)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 *** 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个人入册条件
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符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报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会计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与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近5年来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复印件;
3、系管理破产案件团队负责人的证明;
4、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的有关材料;
5、证明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6、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
7、所在机构同意申报的材料;
8、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按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1、执业年限;
2、机构规模(包括专职执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
3、执业业绩(主要为近3年业务收入);
4、执业经验(包括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受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情况);
5、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
6、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三、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通过审核材料、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本院在入册数量限额内择优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并在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上公示。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异议,本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其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本院审核决定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上公布,并报更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的时间、地点
请提出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8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申报书3份、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申报书)2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