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个人信息收费不?
这个是完全免费的,这上面查的不是个人信息,而是。各种裁判文书跟个人信息没有关系。这上面查不到个人信息。中国判决文书网怎么查询个人信息
中国判决文书网查询个人信息:首先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搜索,然后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在输入框中输入关键词,单击“搜索”按钮进行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球更大的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更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更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更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依照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上网文书种类齐全、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检索科学、统计便捷、自动分析等综合效能,充分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各项功能。
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在裁判文书上查东西后会留有记录吗
没有记录。2013年7月,《更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更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6年10月1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更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更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裁判文书网查信息只需输入要查询的信息关键字等,并无其他信息登记,所以是没有记录的。
如何在网上查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入口为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
该平台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更高人民法院备案。
审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通过互联网及时、全面公布法院尤其是更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国际司法领域已是大势所趋,其优势在于发布速度快,覆盖面广,便于查阅,既高效回应社会关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果被起诉 但是还没开庭 是不是裁判文书网就查不到
是查不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并不会刊载案件的开庭信息。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是开庭之后,法官经过评议对案件做出的最终处理。因此,如果案件还没有开庭,不会有判决书,裁判文书网自然也就查不到相关信息。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所谓公开审判,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等均应当公开,包括向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等,除非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常见的保障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是,允许社会公众到庭旁听法院审判过程。除了旁听以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也是确保公开审判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权,更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裁判文书予以收录、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并下载。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仅收录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并未记录具体案件的受理信息和审理信息。因此,如果已经起诉但还未开庭,自然不存在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裁判文书网也就查询不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个人建议】
若想要了解、跟进案件的进展,建议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或者委托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wnw678@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