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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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

2020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大学生在南京栖霞区一小区内发生争执之后,该名女子于7月9日再去勐海县后,女子便消失了。被害女子的父亲表示,当时犯罪嫌疑人是故意将女儿的失踪归结于赌博,贩赌等事件中的。8月4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该名犯罪嫌疑人与另外两位人员一起合谋杀害了该名女子,其中另外两人在7月9日的时候将该名女子骗到该地区,在郊外将这名女孩杀害之后,还进行了埋尸处理,做事周全。11月9日,被害女子的父亲来到该地区后,通过律师了解到女儿的男友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用这样的身份招募了很多小弟,而且这些小弟都十分听从他的命令,他的女儿是因为感情纠葛之后起了杀心,他就派两名小弟,谎称女友知道的信息已经危害到国家安全,于是女子就遭到了杀害。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1张图片-万福百科
扩展资料:
李父认为洪某不可能有精神病得知真相后,被害人父亲李胜表示 :“失去了女儿,赔偿再多的钱对我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他是有预谋地,残忍地杀害了我女儿,我们永远不会谅解他,我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给予公平公正的审判。”12月12日,李胜接到其 *** 律师的 *** ,称洪某的 *** 律师提出应对洪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以案件从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想不通,洪某这样心思缜密,都能够指使别人去杀人了,他真的会有精神病吗?”李胜致电开屏新闻记者时说,他认为洪某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做鉴定是想逃避法律制裁。而对于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李胜表示暂不清楚。对此,开屏新闻记者致电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但 *** 未能接通。勐海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称,是否退回补充侦查不便透露。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要求精神鉴定

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

在7月7日的时候,相关法院对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犯罪嫌疑人洪某宣布处以死刑,很多网友在看到这个判决之后,都表示大快人心,终于可以让这个女大学生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慰。据了解,这名被杀害的南京女大学生,在之前一直居住在男友洪某的家里。并且,洪某为了杀害这个女生,曾经还和另外两个人在自己的家里密谋过多次,在他们密谋的时候,这名女生就在隔壁的房间里。可想而知,一边和女生一起玩游戏,另一边又密谋着如何杀害她,真是令人细思极恐。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2张图片-万福百科
除了三人多次密谋之外,更令人感到心思极恐的是犯罪嫌疑人洪某和这名南京的女大学生,仅仅只认识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已经想要杀死对方,真的是令人非常震惊。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洪某的心理真的是如此歹毒,并且心狠手辣。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3张图片-万福百科
除了凶手多次密谋杀害自己的女友以外,在事情发生之后,经过调查,他还曾经密谋着想要杀害很多人,甚至对金店也有着抢砸的想法,牵出案中案。很多网友在看到这个消息之后,都纷纷的感到不可思议。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下,还存在有这样一个恶魔,如果没有及时发现的话,很可能还会对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4张图片-万福百科
并且这个凶手在杀人之前,是有着缜密的想法,并且,还进行过多次的演练,来保证自己的计划万无一失。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选手的心思是非常歹毒的,甚至比那些因为自己冲动,而犯罪的人要可怕的多。好在最后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让逝者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慰。在法律下,没有任何坏人能够全身而退,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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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某女大学生江某在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员一职时,因非南京户籍被拒绝,经过15个月的 *** 诉...

2013年,安徽某女大学生江某在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员一职时,因非南京户籍被拒绝,经过15个月的 *** 诉讼,2014年8月,江某终于拿到了11000元的赔偿款,为这起“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句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宪法保护的(    )。

A、人身自由权

B、政治权利

C、平等权

D、监督权



C解析:

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项错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就业歧视并未侵犯到江某的人身自由,因为用人单位既没有非法拘禁,或者也未曾以其他 *** 非法剥夺或限制江某人身自由。

B项错误,《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 、结社、 *** 、 *** 的自由。”公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以及六大政治自由,题干中并未提及到。

C项正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大学生江某作为一名求职者与其他求职者之间或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应该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因为非南京户籍而受到的就业歧视,南京市人社局的做法很明显侵犯到了江某的平等权。

D项错误,《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题干不涉及监督权。

故正确答案为C。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父亲拒绝1百万赔偿金,该案件中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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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新闻的小伙伴们应该了解到了这样一则信息,南京的女大学生被害一案在云南西双版纳进行开庭,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判处死刑,被害人的父亲在开庭之前拒绝了100万的赔偿金,坚决要判凶手死刑。那么这个案件中还有哪一些信息值得关注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8张图片-万福百科
其实这个案件中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缜密心理,他在犯罪过后竟然能够保持冷静,甚至能够和受害人的父亲一块去公安机关报案,这足以可见他心思缜密。而且犯罪之后心理素质极其强硬,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犯罪分子。在受害人失踪之后,嫌疑人甚至想将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父亲的思路引向错误的方向,还在作案之后隐瞒作案,称女友失踪,是因为远房亲戚去过云南旅游,所以女友才会想前往云南,这样的行为无疑丧心病狂。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9张图片-万福百科
其次,该犯罪嫌疑人作案是团体作案,他甚至指使了两个人听从他的指挥,进行作案,残忍地将女友杀害并且埋尸,作案手段极其凶残。同时据了解,该犯罪嫌疑人甚至还要求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就是他认为他是一个精神病人,想借此来逃脱法律惩罚,但是一个具有精神疾病的人真的能够指使另外两个人犯下如此罪行吗?这有待考究,当然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精神疾病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司法机关也不会受此蒙骗。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经过如何?杀害南京女大学生的凶手被执行死刑了吗?-第10张图片-万福百科

不论案情怎样复杂,犯罪嫌疑人使出怎样狡猾的手段,法律都不会放过,任何罪恶的行为都会让罪恶付出一定的代价,只有犯罪行为被法律严惩,社会才能保持长久的和谐,相信有关机关也会依法办案,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合理的交代。

南京遇害女学生父亲:宣判时洪峤瘫了,他当时的心情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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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旁观者,看到这个消息时候,能够想象作为当事人洪峤,在听到二审判决后,一定怀有这两个心情。其一已经认定自己会被判死刑,但亲耳听到判决后,还是会有深深恐惧和失落无助;其二悔恨自己曾经犯下罪过,正是这些罪过,毁了自己人生,也让女友无辜往死。

这起案件让人心痛,案件背后是一位父亲豁出一切,也要为女儿讨回公道决心。也让我们从案件中,看到一个残忍刽子手;他亲手葬送了女友生命,也葬送了自己人生和生命。让我不理解的是,杀人这样触犯法律事情,竟然还有人愿意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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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峤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得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整个人都瘫了。这样一个结局,他应该早已料到,个人揣测当时洪峤内心,可能怀有下面两个心情。

一、直面死亡,给自身带来恐惧心理

“杀人偿命”这是亘古不变道理,洪峤在入狱后,肯定想过自己人生,将要承受最坏结果。在一审法院宣判后,他还抱有侥幸心理,仍然留存有一丝希望。

然而经过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他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洪峤内心一定很恐惧。这是他自己,之一次直面死亡,被这种恐惧吓到瘫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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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对今日结局,悔恨曾经犯下罪行

每一个人在面对死亡时候,都会回想起自己曾经所作所为。我相信洪峤一定会回想起,他作案之前的日子,那个思想斗争最复杂阶段。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他一定不会重蹈覆辙;听到宣判后,他最希望的情况,就会回到案发之前,去亲手改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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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法律就要承担法律所带来惩罚,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不能约束自己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让对方长记性,帮助对方自我管理。我们也应该引以为戒,不要做出伤害他人事情,也不要做触犯法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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