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 *** 地址在哪?湖北省人民 *** 所在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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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 *** 地址在哪?

湖北省人民 *** 地址:武汉市水果湖路 交通: 洪山路 - 公交站 224米 途经公交车: 14路 343路 411路 522路572路 578路 606路 701路 817路

湖北省人民 *** 所在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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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 ***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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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 *** 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 *** 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 *** 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 *** 、省 *** 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 *** 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 *** 请示省 *** 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 *** 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 *** 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 *** 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 *** 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 *** 各部门和地方人民 *** 对省 *** 决定事项及省 *** 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 *** 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 *** 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 *** 领导同志指示。

(七)组织办理涉及省 *** 工作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八)协助省 *** 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 *** 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省委、省 *** 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 *** 事项,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省 *** 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围绕省 *** 的重点工作和省 *** 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指导、监督全省 *** 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负责全省 *** 信息系统和 *** 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省 *** 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做好行政事务工作及行政接待工作,为省 *** 领导同志服务。负责联系省 *** 驻外办事处。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 *** 官方网站:http://www.hub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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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第四条 省人民 ***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州)、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社会化信用信息征集、查询、披露、评价、奖惩等信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信用服务和监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 省人民 *** 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中小企业科目,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规模。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规模。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采取贷款贴息、 *** 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由省人民 *** 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使用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 *** 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条 省人民 *** 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坚持市场化运作,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落实专营机制、设立专营机构、网点服务升级以及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等方式,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本省地 *** 人银行应当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本省地 *** 人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创新和完善上市服务指导体系,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 *** 对中小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中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

从潜山到湖北监利县柘木乡人民 *** 有多少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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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路线:全程约463.1公里

起点:潜山县

1.安庆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潜阳路行驶2.8公里,右转进入皖潜大道

2) 沿皖潜大道行驶320米,直行进入沪聂线

3) 沿沪聂线行驶860米,稍向左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520米,直行进入沪渝高速

3.沿沪渝高速行驶197.8公里,朝黄石/新余/广州/武汉(青山)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3.4公里,直行进入大广高速

5.沿大广高速行驶25.7公里,朝咸宁/嘉鱼/S78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蕲嘉高速

7.沿蕲嘉高速行驶54.6公里,朝嘉鱼/S78/G4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咸通高速

8.沿咸通高速行驶12.6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9.沿匝道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10.沿京港澳高速行驶111.4公里,朝杭州/瑞丽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金屋枢纽

11.沿金屋枢纽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杭瑞高速

12.沿杭瑞高速行驶16.6公里,朝S61/岳阳/长沙/云溪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3.沿匝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许广高速

14.沿许广高速行驶21.1公里,过荆岳大桥,在洪湖/白螺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5.沿匝道行驶91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S103

16.监利县内驾车方案

1) 沿S103行驶1.1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沙洪大道

2) 沿沙洪大道行驶1.5公里,进入S103

3) 沿S103行驶5.7公里,右转进入柘天路

4) 沿柘天路行驶130米,到达终点

终点:柘木乡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 ***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 任免范围之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 *** 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 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第二节 省人民 *** 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 *** 省长。如果 *** 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 *** 省长。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二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 *** 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 *** 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 *** 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 *** 院长。如果 *** 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 *** 院长。第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

  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 *** 检察长。如果 *** 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 *** 检察长。决定 *** 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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