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下列五个要素构成的: (1)车辆、人员。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是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当事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人员,是指参与交通的自然人。 (2)在特定道路上。这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
“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
(3)通行过程中。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中。确切地
讲,至少有一方车辆与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交通单元间
相对运动状态,如车与路、车与人、车与车相对运动。因此,乘车人如在车辆运动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边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后果,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4)具有违法性质。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反交通法规
规定的主观过错;也包括没有主观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赔偿原则所列举的情况。但因为人为无法抗拒的原因,如地震、台风、山洪等造成的事故,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不能自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5)损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
我的论文是这样的,哪位专家可以帮帮我,分别说说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乡镇道路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 也可以再分的细一点。谢谢!主要是说说绘制的程序和步骤, 再说说城市中直行路和十字路口等等的绘制步骤和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种类、格式和绘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绘图工作。
2 引用标准
GBJ103—87总制图标准
GBJ11797—8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GA9705—9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3 术 语
3.1 现场记录图: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现场环境、事故、形态、有关车辆、人员、物体、痕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图形记录。
3.2 现场比例图:为了更形象、准确地表现事故形态和现场车辆、物体、痕迹,根据现场记录图和其他勘查记录材料,按规范图形符号和一定比例重新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全部或局部的平面图形。
3.3 现场断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横断面或纵断面某一位置上有关车辆、物体、痕迹相互关系的剖面视图。
3.4 现场立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物体侧面有关痕迹、证据所在位置的局部视图。
3.5 现场分析图: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人不同的运行轨迹和时序及冲突点位置的平面视图。
4 现场图图纸
4.1 现场图图纸使用60~80克铜版纸印制。
4.2 现场图图纸幅面尺寸
a.A型图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纸(即长×宽为260mm×185mm)。
b.B型图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的8开型纸(即长×宽为370mm×260mm)。
4.3 页边与图文区尺寸
上白边宽20±1mm。
下白边宽10±1mm。
左白边宽(钉口)25±1mm。
右白边宽15±1mm。
3.4 图框格式:
4.4.1A型图横装格式(可图A1)。
4.4.2B型图横装格式(可图A2)。
4.4.3各格式现场图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4.4.4如绘制较大范围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拼接现场图。
4.5 图框线和坐标
4.5.1图框线宽度在1~1.5mm间选择。
4.5.2图内坐标线:浅黄色或浅红色实线印制或压制隐格线。
4.5.3坐标格尺在2~5mm间选择;
4.6 图栏尺寸
4.6.1A型图标题栏、说明栏尺寸如图A3所示。
4.6.2B型图标题栏、说明栏尺寸如图A4所示。
4.7 现场图印制要求
4.7.1图内上方印制该图的全称
5 现场图种类
5.1 现场记录图。
5.2 现场比例图。
5.3 现场断面图。
5.4 现场立面图。
5.5 现场分析图。
6 现场图绘制
6.1 绘图的一般要求
6.1.1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绘制现场记录图。现场比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现场分析图可根据需要选择绘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不绘制现场图。
6.1.2现场记录图是记载和固定交通事故现场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全面、形象地表现交通事故现场客观情况。但一般案情简明的交通事故,在能够表现现场客观情况的前提下,可力求制图简便。
6.1.3绘制各类现场图需要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形象,图栏各项内容填写齐备,数据完整,尺寸准确,标注清楚。用绘图笔或翠水笔绘制、书写。
6.1.4现场记录图、现场比例图、现场分析以正投影俯视图形式表示。
6.1.5交通事故现场图各类图形符合应按实际方向绘制。
6.1.6交通事故现场的方向,应按实际情况形在现场图右上方用方向标标注;难以判断方向的,可用“←”或“→”直接标注在道路图例内,注明道路走向通往的地名。
6.2 图线规格及图形符合
6.2.1各种图形的名称、形式、代号以及在图上的一般应用如表B1(补充件)所示。
6.2.2图线宽度:0.25~2.0mm间选择。在同一图中同类图形符号的图线应基本一致。
6.2.3绘制现场图的图形符合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合》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按实际情况绘制,但应在说明栏中注明。
6.3 比 例
6.3.1本标准中的比例是指现场比例图中各要素和相互关系的线性尺寸与现场实际相应尺寸之比。
6.3.2绘制现场比例图时可优先采用1∶200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比例。
6.3.3绘制比例图时应采用同一比例,有特殊情况的需注明。
6.3.4绘制比例应标注在图中比例栏内。
6.3.5图形符合的比例要求。
6.3.5.1须按比例绘制的图形符合:
a.机动车、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b.道路形式、结构;
c.动态痕迹的长度;道路隔离带(桩);
d.图中各主要要素间的图形符号。
6.3.5.2可不按比例绘制的图形符号:
a.人体、牲畜;
b.交通安全设施;
c.动态痕迹的宽度;
d.其他图形符号。
6.4 尺寸数据与文字标注
6.4.1现场数据以图上标注的尺寸数值和文字说明为准,与图形符号选用的比例、准确度无关。
6.4.2图形中的尺寸,以厘米(cm)为单位时可以不标注计量单位,如采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必须注明计量单位的名称或代号。
6.4.3现场丈量的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需要改时,应作好记录。
6.4.4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简练,一般可直接标注在图形符号上方或尺寸线上方,也可引出标注。
6.5 尺寸线和尺寸界线
6.5.1尺寸数字的标注 *** 参照GBJ103—87《总制图形准》的规定。
6.5.2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两端可为简明头型。在没有位置时也可用圆点或斜线代替。
6.5.3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一般从被测物体、痕迹的固定点引出,尺寸界线一般应与尺寸线垂直,必要时才允许倾斜。
6.6 固定点与固定线的标注如表B2(补充件)所示。
6.7 现场记录图的绘制要求。
6.7.1现场记录图以平面图为主。需要表示局部情况时,可引出局部放大图:必要时也可绘制立面图或断面图。
6.7.2现场绘图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规格图纸,以近似比例,较为规格的进行绘制。
6.7.3现场绘图时应注意绘制以下情况:
a.基准点(选择现场一个或几个固定物)和基准线(选择一侧路缘或道路标线);
b.道路全宽和各车道宽度,路肩宽度及性质;
c.之一冲突点遗留在路面的痕迹及与其相关物体、痕迹间的关系数据。
d.各被测物体,痕迹、尸体所在位置,距丈量基准线尺寸及相互间尺寸;
e.3%以上的道路坡度;弯道的半径及超高;超车视距及停车视距;
f.路口各相位的宽度及视线区。
6.7.4绘制的现场记录图应反映出现场全貌。现场范围较大的可使用双折线压缩无关道路的画面。
6.7.5现场记录图中各物体、痕迹、标志、标线、基准点、基准线等间距,一般使用尺寸线、尺寸数据标注或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尺寸界线。
6.7.6现场图绘制完毕,必须在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基准点、基准线及之一冲突点;各被测物体及痕迹有无遗漏,测量数据是否准确,有无矛盾等。
6.7.7现场记录图应在交通事故现场测绘完成。
6.8 现场比例图的绘制要求
6.8.1现场比例图作为证据是现场记录图的补充和说明。
6.8.2现场比例图以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记录所载的数据为基础和依据,以现场记录图中的基准点和基准线为基准,以俯视图表示,使用相应的图形符号,将现场所绘制的图形及数据比较严格的按比例绘制。
6.8.3现场比例图数据出现疑义时,以现场记录图和勘查记录数据为准。
7 归 卷
7.1 现场图绘制完成后应归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卷,具体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办理。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附录B
表(补充件)
图线名称图线形式及代号图线量度一般应用粗实线ABA1可见轮廓线
A2图例图形线细实线B约0.3bB1尺寸线及尺寸界线
B2剖面线
B3引出线
B4说明示意线
B5范围线、辅助线
B6较小图例的图形线波浪线
约0.3bC1断裂处的边界线
C2变形处的边界线双折线
约0.3bD1断裂处的边界线虚线约
约0.3bF1不可见轮廓线
F2延长线点虚线
约0.3bG1设立的测量基线
G2对称中心线
G3轨道线
G4分界线(表 B1)图形符号固定点或固定线机动车同侧(侧翻时近地的一侧)前(中)后轴外侧轮胎轴心的投影点。仰翻机动车
非机动车近地靠路边车身的两个用。
同侧(侧翻时近地的一侧)前、后轴轮胎轴心的投影点。人体头顶部、足跟部。牲畜头顶部、尾跟部。路面障碍两头的端点、占路最外端点(即最突出点)的投影点。安全设施其部中心或边缘线。血迹中心点线状痕迹起、终点、中心线、变化点。基准点物体向路边一侧最突出点。其他几何形物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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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经典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经典5篇
遵守交通,注意交通安全,这是全人类的呼唤,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经典该怎么写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经典,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有哪些规定?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注销,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 *** 、 *** 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现场标注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二)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 *** 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警 *** ;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是否载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 *** 案件受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现场标记以固定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本规定第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机将被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请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 ***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罪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轻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当事人未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 *** 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然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之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 *** 。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的圆锥体和警示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断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应当提前在事故现场向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入殓房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 *** 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 *** 询问笔录条件的,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 *** 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化、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等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化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现场发现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注明嫌疑人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对留在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能够当场返还的现场物品,应当当场返还并记录;如果无法当场辨认所有人,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业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等证据材料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事故嫌疑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鉴定应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当多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
识别时,待识别的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应给标识符任何提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被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鉴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应当有不少于10张照片。识别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鉴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车辆照片时,照片应不少于10张。
能够辨认尸体等特定物体,或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独特特征的人数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鉴定,如果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为其保密。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 *** 鉴定记录,由交通警察、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 *** 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主要针对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会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尽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
百万购车补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a、b区管辖区域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管辖。
法律主观: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3、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 *** 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 ***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5、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 *** 等内容。 6、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7、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 *** 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 8、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 *** 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9、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10、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