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是谁
河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是李新怀可以参考省建设信息网上的这个新闻看看http://www.***.cn/2005xp/level2/ishow/news/imagetext.asp?dataid=770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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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工程介绍?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由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云南省设计院为主编单位,会同省内7家单位共同编制。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了我省的气候特 征和建筑节能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家和各省市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 果以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经过计算验证,并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磋商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室内热环境计 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建筑给排水节能设 计,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云南省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我省温和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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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管理处交通机电岗工资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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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热带、亚热带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突出边境区位优势,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新区开发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 *** 应当将体现本地民族特色的文字及剪纸、织锦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创建集休闲、娱乐、美食、康养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主题文化街区、民族文化特色景观,推动民族特色文化城市发展。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规范经营活动。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格化路网系统,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增加公共交通站点。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交通畅通、安全。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地下管沟等设施建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各类管线信息共享,并制定应急防灾预案。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推广使用各类环保公厕和先进处理工艺,构建良好的卫生环境。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第十九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临时设摊经营应当优先提供给社会低收入群体。
临时设摊经营者应当注重环保,保持经营区市容整洁、设施完好。第二十一条 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擅自占道经营;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