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了一般都怎么处理(一般过期食品都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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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了一般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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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过期食品属于什么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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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厨余垃圾含有极高的水分与有机物,很容易腐坏,产生恶臭。经过妥善处理和加工,可转化为新的资源,高有机物含量的特点使其经过严格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也可产生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油脂部分则可用于制备生物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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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厨余垃圾非法收集和回收利用会对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威胁。对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可以减少进入填埋场的有机物的量,减少臭气和垃圾渗滤液的产生,也可以避免水分过多对垃圾焚烧处理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了对设备的腐蚀。

厨余垃圾应当提供给专业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地沟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严禁直接使用厨余垃圾饲养畜禽及鱼类,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生产肥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厨余垃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分类

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临期是过期吗?食用临期产品安全吗?

对于收入不高的年轻人而言,临期商品同时实现了低成本“尝鲜”与“ *** ”的乐趣。

临期并不是过期,食用临期食品是安全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超市经常能够看到临期食品,“原价40元的蛋糕特价20元3份、60元一箱的牛奶特价甩卖只要29.9元,20元的香辣海带只卖4.9元,12元一桶的矿泉水现价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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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临期食品”经济还是比较不错的,有媒体报道我国临期食品规模已经超过百亿,很多超市都设置有临期食品专柜。权威机构调研结果显示,超过5层的受访者表示购买临期食品是在避免浪费,超过4成的受访者都表示愿意购买临期食品。

临期食品消费者群体中,26到35岁的占比为47.8%。对于收入不高的年轻人来说,临期商品同时实现了低成本“尝鲜”与“ *** ”的乐趣,可以说是十分不错的购物体验。

那么什么是临期食品?食用临期食品安全吗?

临期食品指的是即将达到食品保质期但仍处于保质期内的物品。关于临期食品,有关部门曾规定“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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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判定物品是临期食品呢?一般来说标注保质期为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标注保质期为6个月到1年的食品(比如糖果、罐头、饼干等)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标注保质期90天到6个月的食品(方便面、面包等)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


食用临期产品基本是安全的,因为食品依旧处在保质期内,同时商家是需要为食品安全问题负责的。

食品专家介绍:临期食品不是过期食品,它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只要储存得当,食品的品质是有保障的。对于很多食品而言,特别是那些长货架期的食品而言,保质期都是有一定富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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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们在购买临期食品的时候是不必担心安全问题的。不过在购买临期食品后一定要妥善存储,不要放在潮湿、高温的地方,建议存放在干燥低温处。另据某电商食品行业负责人介绍,“过去一年约有200多万用户购买临期食品,包括在二三线城市上班的青年人。”由此可见,临期食品还是比较受欢迎的。


不过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一下,虽然临期食品是安全、廉价的,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按需购买、千万不要囤积,以免造成浪费或者食品变质。另外,如果购买的临期食品过期了,切记不要再吃了,吃出了问题不仅商家不会负责,也势必会对自己的健康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过期食品处理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过期食品的处罚:(一)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依法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工商所在我家查出了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200元,请问怎么处罚?

食品添加剂属于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而食药监部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应依法移送质量监管部门。在移送的同时,笔者认真查看法律文字时,发现一些问题:(1)“超过保质期”是否等同于“失效”?(2)“失效”又该由谁来鉴定?(3)如果“超过保质期”但未“失效”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也将最终影响到对过期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11年,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辖区内某酒店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等行为的案件时,发现该酒店还存在经营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针对经营过期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有两种意见:一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的范畴,可以按经营过期食品行为予以处罚;二是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的范畴,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食品,应使用专属条款予以处罚。笔者经过深入思考,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发现无专属条款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表明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并不能将过期食品添加剂当作过期食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 ***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规定,涉案食品添加剂完全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标注,而条款中未涉及“超过保质期”字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涉及到过期食品添加剂的条文,并且也未提出对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罚。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条文也未明确指出对过期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罚,而《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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