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炅的父亲死多少岁(何炅的父亲几岁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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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炅的父亲死多少岁

何炅的父亲死80岁,何炅,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国内地男主持人、演员、歌手、导演、作家。

何炅的父亲几岁死的

何炅父亲八十岁去世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何炅父亲1942年出生于湖南临湘,在2022年12月30日去世,享年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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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收礼,今年父亲成老赖,何炅又上热搜,到底得罪谁了?

何炅爸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关键词到了热搜榜,爸爸何畏的企业炅爸爸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准时执行法律权利被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行标底为43.97万余元。

何炅父亲过世是哪一年

何炅的父亲在2022年12月31日跨年晚会前夕不幸病逝,而在几个月前何炅也失去了母亲。何炅,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国内地男主持人、演员、歌手、导演、作家。1995年主持央视节目《大风车》。1998年起主持湖南卫视访谈类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2003年参演话剧《想吃麻花现给你拧》。2004年7月推出个人首支单曲《栀子花开》;同年发行首张个人专辑《可以爱》;同年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主持人奖。2005年担任《超级女声》主持人。2006年主演话剧《暗恋桃花源》。2007年主持湖南卫视之一届《快乐男声》、舞蹈节目《舞动奇迹》。2010年获得第二十五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主持人奖。

何炅父亲村民联名信是什么啊?是什么内容?

  曝“何炅父亲仗势欺人”真相
  临湘市占桥镇镇长周伏、派出所所长李海雄等人,在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中侵权渎职,目无法纪,欺压百姓,非法抓人扣车、栽赃问罪、横行乡里,并且在未办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恫吓威逼无辜,以所谓“刑事立案抓人坐牢”相要挟,胁迫无辜者在其一手非法泡制的所谓《刑事和解案件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不签字就立即抓去坐牢),已勒索现金7万元,并策划进一步对邱畈村民进行敲诈勒索,恶劣到强闯民宅、上门寻衅、行凶伤人,其目无法纪、祸害百姓、胡作非为确实严重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就此,我们曾向有关部门呈上了《关于周伏等人在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中的侵权渎职及违法乱纪问题》、《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综述》、《紧急呼吁》、《关于查处周伏等人侵权渎职、敲诈勒索巨额现金吁请书》等材料,现再正式呈上《关于周伏、李海雄敲诈勒索案举报材料(之一)》,向有关部门举报、揭露这一巨额敲诈勒索案事实真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保护有关当事人及证人免受周伏等人 *** 伤害,此次举报材料有所保留),恳请匡扶正义,严肃法纪,为民消灾!

  邱畈五位年逾古稀的退休 *** 员
  代表邱畈村民敬呈
  2011年4月10日

  一、案由
  周伏、李海雄在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中侵权渎职,非法抓人扣车、栽赃问罪、恫吓威逼无辜,非法以所谓“刑事立案抓人坐牢”相要挟,假造公文,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强行逼供,直接敲诈勒索被害人现金7万元、另还造成被害人扣车损失约3万余元,并进而纠集社会恶势力对邱畈村民进行恫吓威胁、敲诈勒索,给无辜百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这宗巨额敲诈勒索罪案,在占桥镇影响恶劣,民愤甚大。

  二、事实
  2011年1月28日凌晨5时,邱畈村民为避免周伏、李海雄等人制造的封建牌坊事件在春节期间恶化为群众争斗,经过充分细致工作和精心妥善安排,平安将非法强行建在邱畈屋场内的封建牌坊拆除。(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1原始图像材料第1-7页)
  牌坊拆除的当天(1月28日)早晨,我们作为邱畈村民的代表立即赶往占桥检查现场—平安无事,进行善后工作。上午9点多,我们亲自到镇上承担责任,申明封建牌坊是我们组织拆除的,如有问题找我们,由我们负责,并向镇上值班的曹华雄与邓晓辉两同志汇报了相关情况,递交相关材料(当天值班镇长周伏等人忙于非法抓人扣车,未与我们见面),要求镇上及派出所“有事朝我们来”,千万不要非法抓人、扣车,不要无故扰民。同时,我们又到村里找了村支书李小刚说明情况,就善后事宜进行了沟通,强调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和谐安定为重,不要再扰民,防止挑起与激化矛盾,杜绝群众斗群众。李小刚支书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并在清理现场、防止上雷畈个别人闹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3原始档案材料第 页)
  但镇上周伏、李海雄等人却不仅不做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善后工作,反而继续挑动群众斗群众,竟然指使非法抓人、扣车,打上门,欺压无辜。在周伏、李海雄等人明知他们无权抓人、扣车(我们也一再提醒并 *** 他们的非法行径)的情况下,周伏、李海雄等人仍肆意枉为,公然违法乱纪,一方面直接怂恿上雷畈少数人闹事,挑起群众斗群众;另方面直接操纵非法将无辜者冯曙(邱畈村民请来施工的铲车司机)拘禁逼供,并非法将冯曙停在外地的铲车从湖北强行弄来占桥(注意:不是在“发案现场”,也根本不存在“侦破”借口),非法扣押重要生产工具在镇 *** 机关院内一个多月。(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1原始图像材料第9页)
  为此我们不得不迅即整理印发封建牌坊问题的《之一批材料》再次为民 *** :恳请有关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为民免灾,保一方平安!2011年1月31日,为和平妥处此事,我们赶到临湘市委办作了汇报,向市委书记呈送了《之一批材料》,并到临湘市政法委汇报事件经过,递送了相关资料,要求相关组织领导作出公正的处理。(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3原始档案材料第 页)
  2月2日(大年三十)我们偕同十多位邱畈人,特地再次到临湘市长安镇(谢继川书记住地),再三约请镇党委谢继川书记,又遭到拒绝,未能见面。无奈,我们只好到市公安局告急求助,并呈送了有关材料,正式向临湘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接受了报案材料,证实周伏、李海雄等人确实是擅自非法抓人扣车,未办任何合法手续)。然后我们回到邱畈进一步与全体村民沟通,坚持和谐主题,加速新农村建设,努力与上雷畈村民搞好团结,千万不要与上雷畈发生冲突。邱畈村民思想统一,团结奋进,其乐融融,并合影留念。(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1原始图像材料第8页)
  春节过后,周伏、李海雄等人不仅继续长期非法将冯曙他们的生产工具—铲车强行扣押在镇 *** 机关院内,并威胁冯曙不准取车,取车就立即抓他去坐牢,而且公然栽赃问罪,以莫须有的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名威吓欺压百姓。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怂恿唆使封建牌坊肇事方强行向受害方索要巨额“赔款”,扬言要“在原地重建”封建牌坊,并且以“立案抓人坐牢”相威胁,通过威逼冯曙、唆使社会恶势力对邱畈村民进行敲诈勒索。实际上,镇上周伏、李海雄等人强加的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完全是周伏等人违法乱纪,敲诈勒索,栽赃问罪。(详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3原始档案材料第4-7页)
  2月20日在周伏、李海雄等人滥用职权、敲诈勒索、栽赃问罪、“抓人坐牢”闹得人心惶惶、民不安生、鸡犬不宁的情况下,我们再次找其晓之以理,敦促其遵纪守法,对其进行明确告诫:
  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镇上有人将《刑法》275条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说成是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周伏等人在此蓄意偷换概念,捏造罪名,吓唬百姓。其实,封建牌坊拆除过程中项目承接人冯曙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刑法》中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连其基本的主客观要件都没有!此罪相关的法律条文突出的是“故意”,即此罪主观要件必须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而将财物毁坏;此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客观上表现为其毁灭或者损坏行为“使物品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在封建牌坊事件中,承接拆除封建牌坊施工方既无“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的主观“故意”(其根本就不知情,只是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更无“使物品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客观事实,因为这个非法建在别人屋内的水泥框架,既非生产资料也非生活资料,其既无社会“价值”也无“使用价值”,其根本就没有任何价值!拆除封建牌坊何罪之有!(详见《关于周伏等人在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中的侵权渎职及违法乱纪问题》)
  同时,我们强调指出周伏、李海雄等人对被害人非法假借“公安局”名义进行威胁恫吓,以“刑事立案抓人坐牢”相要挟,强行索要巨额现金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 ***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 *** 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时,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详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3原始档案材料第1-2页)
  周伏、李海雄等人不听劝告,目无法纪,一意孤行。在对冯曙以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进行恫吓威逼、敲诈勒索的同时,加紧纠集社会恶势力对我们邱畈村民进行骚扰、恫吓、敲诈。
  2月24日,面对周伏等人敲诈勒索越演越劣,我们代表邱畈村民与上雷畈及村上进行沟通,为和平妥处封建牌坊事件再次作出了努力,强烈要求镇上予以配合与支持。可是在该日下午周伏、李海雄主持的“协调会上”,周伏、李海雄仍然站在错误的立场上,不仅不承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反而支持李金龙索要巨额“赔款”在“原地重建牌坊”,无理对我们进行巨额敲诈,遭到我们严辞拒绝和坚决 *** ,并当场向临湘市公安局再次报案(李海雄接受了报案材料)。于是周伏、李海雄将我们邱畈村民排斥在外,背地纠集社会恶势力进一步非法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
  2月28日,周伏、李海雄等人经过精心策划,非法拘禁了冯曙,以“刑事立案捉到市公安局坐牢”相要挟,威逼冯曙在其事先非法擅自泡制打印好的《刑事和解案件告知书》、《临湘市公安局刑事和解政策告知书》和《关于上畈组门楼被毁赔偿调处协议》三个非法文书上签字,强迫冯曙在28日下午5点前交付出7万元现金“赔款”,否则“立即刑事立案捉到市公安局坐牢”。在派出所长李海雄以打 *** 到市公安局“立即刑事立案捉到市公安局坐牢”相要挟、恫吓、威逼下,冯曙被迫于“28日下午5点前”在三个非法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写“无异议”,并如数交清7万元“赔款”。
  2月28日当晚,周伏、李海雄等人在敲诈勒索巨额现金得逞后,立即打 *** 给上雷畈李根盛等人,并派车将其四人接到镇上,让他们代表上雷畈在已泡制打印好、且冯曙先已签名、按手印、写“无异议”的三个非法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写“无异议”;然后由上雷畈李根盛等人代表上畈组按周伏、李海雄等人要求在三个非法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写“无异议”,并按周伏、李海雄要求写了7万元的收条。(详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2原始凭证材料第3-6页)
  事后,冯曙亲笔出具证明:冯曙与上雷畈李根盛等人根本没有参加过所谓“刑事和解”,没有进行过所谓“关于上畈组门楼被毁赔偿调处协议”,李根盛等人也出具证明,证实确实没有过所谓“刑事和解”,没有与冯曙进行过所谓“上畈组门楼被毁赔偿调处”,更没有所谓“协议”,所有三个非法文书及收条,都是周伏、李海雄造假进行敲诈勒索和栽赃陷害他人的罪证。(详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2原始凭证材料原始证据材料第1-8页)
  我们于3月2日再次向有关部门寄送了《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成套材料,同时公开批驳揭露了周伏、李海雄等人以所谓“破坏公私财物罪”进行恫吓威逼、敲诈勒索的犯罪行径。3月4日临湘市纪委收到我们邱畈村民上报的材料后,于3月8日给占桥镇周伏等人下发了查处文件。周伏等人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敲诈勒索越演越劣!
  继敲诈勒索七万元现金得逞之后,周伏、李海雄等人采取瞒上欺下手段,对上级部门谎称牌坊事件“已经解决”,对下属及群众玩弄权术,加紧进行控制和欺压——接二连三出现寻衅伤人、敲诈恫吓的不法事件,特别是纠集唆使社会恶势力对我们邱畈村民不断进行敲诈寻衅,严重危害社会安定。

  三、要害
  1、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原本是周伏、李海雄等人认识错误、处理不当而人为造成的劣性事件,特别是明知邱畈村民拆除上雷畈个别人强行建在邱畈屋场内中心地点的封建牌坊,是个无任何价值必须拆除的非法建筑;这一以邱畈心脏地区为地点,以建高大水泥框架破坏邱畈“风水”和新农村建设为目的,以“功德碑”为名目,以封建迷信思想为内容,以封建牌坊(门框式水泥框架)为形式,以不办任何报批手续、不顾邱畈村民强烈反对、强行施工为手段,以挑起村民冲突、子孙结怨、破坏和谐为恶果,以毫无价值和使用价值、制造矛盾、危害社会为本质的非法建筑,在已经平安拆除的情况下,周伏等人硬把它说成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起来了就不能拆了”,拆除了就是“破坏公私财物罪”,就要“立案抓人坐牢”!采取这种不折不扣的颠倒黑白、扶邪压正手段,目的是为自己的是非颠倒的错误开脱,用以维护其 *** 和既得利益!这便是其进行不法敲诈勒索的思想根源和主观因素。
  2、周伏等人在封建牌坊事件上的侵权渎职、违法乱纪恶性发展到明目张胆进行巨额敲诈勒索,在客观上的恶劣性突出表现在指鹿为马,扶助邪恶,栽赃问罪,诬害忠良。周伏等人明知是非法的“封建牌坊”,其硬要指鹿为马把非法的“封建牌坊”说成是合法的社会主义“牌楼”加以保护,明知拆除封建牌坊合理合法,硬要反过来对拆除封建牌坊正义言行栽赃问罪,滥用职权欺压无辜。周伏等人明知拆除封建牌坊绝对构不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因而不敢公开向真正当事人——我们邱畈村民“问罪”,而向一个根本不是邱畈村民的无辜司机开刀,实属明目张胆欺压无辜。
  3、周伏等人明知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是严重的犯罪,为逃脱罪责采取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恶劣手段。周伏等人一手泡制了一个严重违法的“刑事和解”和“调处协议”。不仅根本不存在上雷畈与邱畈的“刑事和解”和“调处协议”,而且连根本不能代表邱畈的冯曙与上畈李根盛等人的“刑事和解”和“调处协议”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刑事和解”和“调处协议”这一切都纯粹是周伏等人侵权枉法(而且明知他们无权进行“刑事和解”)无中生有!周伏等人如此胡作非为,除为了瞒上欺下、敲诈得逞,更险恶的是嫁祸于人、栽赃陷害他人,阴谋将敲诈勒索罪行全部推给被蒙骗的在三个非法文书和收条上签字者身上。其用心何其险恶!手段何其毒也!
  4、周伏等人敲诈勒索的恶劣情节还在于滥用职权、冒充“市公安局”招摇撞骗,吓唬无辜百姓,枉法胡为。经查实,周伏等人多次抓人、非法拘禁及长期非法扣车,他们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这个权力,但却一再冒充基层公共安全机关——“临湘市公安局”横行乡里,胡作非为!更为严重的是,其以“临湘市公安局”名义开出的所谓《刑事和解案件告知书》、《临湘市公安局刑事和解政策告知书》和《关于上畈组门楼被毁赔偿调处协议》三个非法文书,明明是周伏等人滥用职权,一手擅自泡制打印出来的,却硬要说成是“公安局”搞的,而且还手拿 *** 要挟受害人:不服敲诈就打 *** 到“市公安局”立马“刑事立案抓人去坐牢”!周伏等人利令智昏,全然不顾三个非法文书明显违法且漏洞百出,不仅没有“市公安局”印章和基本的发文程序、格式,甚至连案由、当事人等基本内容都牛头不对马嘴!把这种明显违法把戏以“临湘市公安局”的名义来招摇撞骗,把只有在立案侦查终结以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进入诉讼审判阶段后,由当事双方自愿提出并经检察或法院认可才能进行刑事和解的这种诉讼审理程序(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侦查,无权进行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刑事和解”),荒诞无稽地由周伏、李海雄假借县市公安局名义枉法搞所谓“刑事和解”,岂不是给我们的基层公共安全机关——临湘市公安局抹黑,贻笑大方?!更 *** 的是,当真相败露后,周伏等人竟掩耳盗铃在原本没有公章的非法文书上加盖公章,企图逃避罪责,蒙混过关。(详见占桥镇封建牌坊事件NO:02原始凭证材料第1-8页)
  5、周伏等人敲诈勒索的严重性还在于其纠集唆使社会恶势力对无辜百姓进行寻衅恫吓,扰乱社会安宁。从封建牌坊事件始,周伏等人就对李共国等人的违法乱纪恶行予以放怂,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更是处心积虑地利用社会恶势力对邱畈村民进行敲诈,明目张胆“当然要找邱畈要钱!”公开扬言要组织一批“街痞子”上我们邱畈村民家来闹事,“要坐到我们家吃住要钱”!现在这些人仍不断对我们邱畈村民进行骚扰讹诈,是可忍孰不可忍!

  邱畈全体村民签名盖印
  附:周伏、李海雄敲诈勒索案相关证据材料三卷

  邱畈全体村民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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