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件是怎么回事
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智超案的真凶尚未找到,但张智超被判无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智超 *** 、王光超再审一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猗中院(2006)临刑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智超、王光超无罪。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其同学王某某离开高某家。6点15分左右,高在临沭二中新校区与他们分手后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猗县公安局接临猗县第二中学教师余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楼西侧一残疾人厕所内发现高的尸体。 经鉴定,高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临沂中院的原判是根据原审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有罪供述等证据认定的。 但是,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指向张智超的罪行,张智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智超在法庭上被释放。审判长告知张智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扩展信息: 他是张智超临沭县人,1989年5月出生。案发前是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一男厕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过学校部分学生的证言,临沭警方认定当时16岁的张智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来,张智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然后被拘留和逮捕。 2006年3月,张智超被临邑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光超因“伪证、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光超也被判无罪。一审判决后,张智超没有上诉。直到5年后的2011年,他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面中,让母亲找律师诉苦。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其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再次驳回申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张智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2017年11月16日,更高人民法院对张智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责令山东高院再审该案。 随后,该案六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建议无罪释放张智超和王光超。张志超无罪释放后学会吉他,张志超事件的原委是什么?
张志超无罪释放后学会吉他,张志超事件的原委是临沭县一个女学生在学校丢失,警方后来在学校厕所发现了她的尸体,根据线索警方将张志超抓获,将其判定为杀人犯,后来其家人不断的上诉,最终法院重启审判程序,认定张志超无罪!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张志超案检察系统10人被追责(严肃追责,彰显法治精神)
近日,张志超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起案件中,检察系统的一些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检察机关的形象,相关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彰显了法治精神。
案件回顾
张志超案是一起涉及多名女性被 *** 、杀害的恶性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嫌疑人张志超曾经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因此将其列为重点嫌疑人。但是,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追责步骤
为了严肃查处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成立专案组
检察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审查。专案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了追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依法追责
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了追责。其中,一些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些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
3.公开通报
为了彰显追责工作的公开透明性,相关部门对追责情况进行了公开通报。这些通报既让社会公众了解到了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让大家看到了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意义和启示
张志超案检察系统10人被追责,彰显了法治精神和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1.依法依规办事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而违法乱纪。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2.加强监督和管理
为了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内部管理,才能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
3.彰显法治精神
张志超案检察系统10人被追责,彰显了法治精神。只有坚持法治精神,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更高法令再审张志超案 13年前被控奸杀女生疑点重重(2)
二、案件疑点重重令人怀疑曾有法官表示,“看了判决书感觉不是你的儿子干的,但是这个案子只能这样了”。此前一位 *** 律师对马玉萍说,“你儿子自己都认了,还能说什么”。李逊律师认为此案有诸多疑点:案件被认定为 *** 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 *** 和其他身体物质;张志超前后9次询问笔录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稳定,比如对于受害者的衣着就出现多次变化;本案证明张志超作案的物证稀缺,唯一的物证是被认为插入死者 *** 的木棒,但上面却未提取受害者的相关物质和张志超指纹;此外,李逊认为张志超的作案时间和警方认定的犯罪现场均存疑。
王殿学是为张志超提供申诉服务的律师之一。他说,案件的疑点太多了。首先,侦查实验表明,张志超无法在判决书认定的时间里,完成一系列犯罪行为:“比如说根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的判决书,张志超大约在三分半的时间里,需要完成 *** 、杀人、藏尸、交代同案犯不报案,同时还要跑下楼,穿过跑操的学生,去小卖部买一把锁回来把门锁上。这个我们做过实验,仅仅跑下去买锁,即便 *** 过(上早操的)学生,上面没有一个人(的情况下),这个时间也是完不成的。”
而且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实施 *** 行为的地点,是在一个随时有人员活动的楼道里,王殿学认为,这有违常理:“楼下那个小卖部的店主也作证。他的这个小卖部是早上七点多才开门,而判决书写的他去买锁的时间是六点二十多分,那么这个业主已经证明了,他6:20多是从来没有开过张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卖锁的。”
在王殿学看来,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疑点是,证人证言所说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与案发现场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据死者当天早上进入学校的时候,跟她一起进入校园,并且头一天晚上住在一起的一个女生(在案发),当天向公安做的一个笔录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黄色的棉衣,白色的裤子,而在死亡现场,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红色的棉衣,蓝色的裤子。那么非常明显,死者是不可能在进了学校十几分钟遇害之后,再换一身衣服的,那么这也是非常重大的一个疑点。” 上一页 1 /3 下一页
张志超案写入更高法报告,该案哪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在我看来张志超案会不会写入更高法,就是因为他有着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反映出了其中非常典型的问题,从而会形成一种共识。通过这个案子,我主要有三点反思。
一、国家对于完善司法制度,有了更加积极的举措。张志超案他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冤假错案,他之所以会被写入这个报告,主要是因为在连续的7年之内,都提到了非常多的冤假错案。在这些时间之内,在审判的冤假错案,达到了1000多件。就是因为这正宗的案件,从而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在这一方面需要进行改革,他更加的强调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跟之前的原则相比起来,有了更加大的进步,也加入了更多的人性化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