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提出什么观点他的目的是什么(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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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提出什么观点他的目的是什么

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目的:加强中央集权,以思想上的统一巩固政治上的统一.
影响:儒家思想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儒学确立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地位.

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什么观点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主张“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
奠定儒学统治地位,维护了汉武帝的集权统治,为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做出了一时的贡献。专制“大一统”的思想固然能够增强民族之间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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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董仲舒对儒家思想作了发挥,他宣扬天是万物的主宰,皇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董仲舒对儒家思想作了发挥,他宣扬天是万物的主宰,皇帝是天的儿子,即天子,代表天统治人民,因此全国人民都要服从皇帝的统治,诸侯王也要听命于皇帝。这叫做“大一统”。 材料二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凡天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未得之也,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请回答: (1)扼要指出材料一、二的核心思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从时代背景方面比较材料一与材料二观点差异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试从客观作用方面简要评析上述材料中的思想观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材料一:宣扬君权神授。材料二:在君主专制下,天下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安宁,是天下的大害。
(2)董仲舒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初步发展时期,君主专制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黄宗羲处于封建社会的衰落期,君主专制成为限制社会进步的枷锁。
(3)董仲舒的观点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和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推动了统一封建国家的巩固,西汉进入强盛时期。黄宗羲的观点在继承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衰落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对封建制度的质疑和挑战,具有进步意义,对后来的反封建斗争有着积极的影响。

董仲舒道德教育原则有何现实意义

  董仲舒的德育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作者:姜碧纯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10-27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系, 上海 200234)

  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从德育的理论基础――性三品说出发,对于德育内容进行了创造性的设定,对于德育 *** 提出了极富见解的意见。其丰富的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教育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德育思想;现代意义

  作者简介:姜碧纯(1983-),男, 江苏南通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

  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将先秦儒学改造为汉代新儒学,对中国封建社会教育和思想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其教育思想来说,其核心是道德教育。因此,对董仲舒的德育思想进行深入地研究,挖掘其精华,批判地借鉴吸收,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本文从董仲舒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德育内容、德育 *** 三个方面试做探析,以求对我们今天道德教育的借鉴意义。
  一、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性三品说

  德育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人们施加道德影响的一种社会活动。活动指向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目的是要使其接受所施加的道德影响。进行德育的根据在于:对于人的外在教化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而对于外在教化可能性、必然性的论证则是指向于对与人性的探讨,因此,对于人性的探讨便成为各种德育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首先看到了人性的内涵,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他们从各自的人性论出发,提出了系统的德育理论。董仲舒对先秦儒家的人性论进行了扬弃,他糅合性善、性恶说,认为人性是有善恶品等的,提出了性三品说。从而为自己的德育思想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下面我们看他是如何从性三品说出发进行论证的。

  董仲舒认为人性可以分为三种,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最上等的是圣人之性,“圣人过善”,其性“不可以名性”,圣人凭借生来而具的过善之性,“承天意”、“法天”从而教化万民。在人性的形成和教育的关系上,对于天子是无关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圣人之性的解释,董仲舒持人性不变的观点。在圣人那里,善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而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现实人格。因而,外在的教化是多余的。

  “性三品”中最下等的是“斗筲之性”。董仲舒视之为“又不可以名性”而低于“万民之性”的下品之性,是纯恶之性。“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尧舜不擅移》)在他看来,“斗筲之民”作为恶的化身,不具有任何成圣的可能,属不可教育的纯恶之徒,对待他们只有采取外在的刑法加以强制。

  除了极少数的圣人和“斗筲之民”之外,占多数的乃是“中民之性”。“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实性》)“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深察名号》)因此,
  董仲舒对于人性和教育的关系探讨,只是针对“中民之性”的人而言的。
  他认为“中民”在生来的本性中既有善质又有情欲。“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仁贪之气两在身”。(同上)民性中同时存在着贪仁两性,但是它们都是潜在的,“仁之气”虽不是现成的善,只是善的基因,但可以培养成善,因而是一种肯定性的潜能,规定了主体向善的人格发展。情欲乃“贪之气”,任其成长即表现为恶,因而是一种否定性的潜能,抑制了善的走向。正是人性中所包含的否定性的潜能,使善的德性的形成不能仅仅依靠主体自身的能力,还应借助主体之外的力量,“今万民之性,待外教然后能善”,“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而若“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实性》)总之,先天的潜能只有和后天教化相结合,才能成善、成人。

  由此,董仲舒扬弃了孟、荀二者之弊,以其性善情恶论为理论基础,说明了人性发展的先天性潜质,通过对外在教化可能性、必要性的强调,奠定了他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必须指出的是,性三品说作为一种抽象的人性论是错误的,董仲舒不懂得人性是活动于现实中的人的特有的规定性,善、恶作为道德评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不懂得人性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而发展变化的道理。但是,他对为什么要对人要实施道德教育,人能不能获得善性的问题,做了合乎逻辑的回答。肯定了德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对于我们今天充分认识德育的价值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德育内容

  对于德育内容的设定是道德教育的基础,董仲舒为维护汉王朝封建等级制度而施行的道德教化对其内容也进行了系统的、创造性的分享。张岱年先生说:“封建时代的基本道德原则是由董仲舒确定的。”〔1〕这个基本道德原则就是“三纲五常”。

  先秦儒家曾在宗法社会关系复杂的人伦关系中概括出五种基本关系,即所谓“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董仲舒则把君臣、父子、夫妇这三伦绝对化、神圣化,归结为“王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且以他的“天人感应”
  和“阴阳五行”说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 *** 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故臣兼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
  …… 王道之三纲,可求与天。”(《基义》)

  在分享“王道三纲”的同时,董仲舒又详细说明了与之相应的是“五常”,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
  。”(《汉书·董仲舒传》)以仁、义、礼、智、信五种恒常的道德观念配合“三纲”。

  董仲舒讲述五常之道,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做了很多新的发挥。他发挥了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分享了“仁”的思想,在《仁义法》中,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义。”因而统治者们不能“以仁自裕”,而应该“博爱而亡私,布德实仁以厚之”。(《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仁”的思想即是要求积极培养人民的仁德,教导人们真正地力行爱人,特别是要敬上爱君。

  在教导人们“以仁义安人”的同时,他又随之提出了“义”的道德观念及其行为规范,他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仁义法》)这就是说要纠正不宜的行为,使之归之于宜,而纠正行为首先应该由自己开始。对于义利关系,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身之养莫重于义》)这就明白地分享了物质利益的利和精神追求的义对人的重要性。但他仍然继承着以义制利的儒学传统,主张“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利之于人小而义之于人大”。(同上)
  为了切实和具体的维护封建之道,董仲舒提出了“礼”的规定与要求,“
  礼”就是封建社会各种典章制度和生活规范。他在向汉武帝的对策中说:“王者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又说:“礼者 ……
  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汉书·董仲舒传》)在礼的教育上,他还强调礼的实践意义。他一方面要求汉王朝百官贵族严行封建等级之礼,要“成之以礼乐”而为君子,做到“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施》)另一方面,要求“节民于礼”,“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强调实行礼教而防民乱的作用。
  董仲舒在五常之道中还特别强调了“智”。他解释了“智”的含义,
  “何谓之智?先言而后当。凡人欲舍行为,皆以其智先规而后为之。其规是者,其所以为得,其所以事当,其行遂其名荣,其身故利而无患,福及子孙,德加于民,汤、武是也。其规非者,其所为不得其事,其事不当,其行不遂,其名辱,害及其身,绝世无复,残类灭宗,亡国是也。故曰,莫急于智。”(《必仁且智》)在这里,智表现为理性,董仲舒认识到“智”的指导对于行为的积极意义,高扬了理性精神。

  “信”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和信念,也是“五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发挥了孔子“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的思想,分享《春秋》大义,说:“《春秋》尊礼而重信,信重于地,礼尊于身。”(《楚庄王》)又说:“《春秋》之义,贵信而贱诈。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
  “为人臣者 ……委身致命,事无专制,所以致养也;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忠也”,
  (《天地之行》)要“至忠厚信以事其君”。(《五行相生》)“信”对于劳动人民来说其实质是要求人民信从其剥削和奴役。

  “三纲”与“五常”作为封建时代的基本道德原则,包含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一些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批判的加以继承。“三纲”是适应封建专制体制的需要而确立的,是对人伦关系的绝对化,是消极腐朽的,随着封建社会的消失,而失去合理性,被人们所抛弃。而“五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民心民意,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对于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其内涵发生着变化,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异化,但其中包含的基本精神却有普遍的意义,广泛的适应性,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三、德育 ***
  (一)“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仁”、“义”作为德育的两种基本 *** ,
  董仲舒区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仁义法》)“仁之法”旨在爱人,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同上)又说“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必仁且智》)从中可以看出“仁”强调的是爱人。

  而义之“宜”在于“正我”,他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仁义法》)这是教导人们修己待人的态度,重视道德主体的自我修养,为善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身先示范,“自攻其恶”,“躬自厚而薄责于外”。(同上)从思想实质来看,无论是“仁之法”还是“义之法”都是为了调解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而提出的。但作为道德原则符合德育规律,对于广大的德育工作者来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也是我们今天的德育工作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
  (二)“明道重志,行道养志”

  董仲舒强调“明道”,他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道不谋其功。”(《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即是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以道德的自我完善作为人生的更高追求,任何现实的功利得失都不会影响和动摇自己的人生追求。董仲舒所强调的“明道”,实际上成为了封建统治阶层的统治工具,它将纲常伦理视为人之本性,片面的强调理性的生活,压抑了人的真实自然属性,使德育成了人性的枷锁,异化为教育人去容忍专制统治的教条。我们今天的德育就要走出这个误区,在重视人社会属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人的自然属性。“现代德育要走出困境,就应回归生活,生活世界是道德教育的根基。因为生活世界是蕴藏着丰富的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它在形式上似乎表现为平凡、琐碎和世俗,但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却泛化地存在于其中,人们在具体的生活中能够探询和感悟到其中的乐趣、价值和意义;……。”〔2〕
  董仲舒也十分立志的重要性,说:“《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 ……
  礼之所重者在其志。”(《玉杯第二》)要求人们在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养成坚强的意志,做到“至诚遗物而不与变,躬宽无争而不与俗推”。(《天道施》)同时他要求人们的道德修养并不只是停留在认识上,更应积极行动,在行道的过程中,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他提出的“进善去恶”、“改过迁善”、“反道以除咎”、“积善累德”等思想,揭示出了德育的一般 *** 和规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必仁且智”
  从孔子开始,仁与智的统一,便构成了儒家人格境界的一种基本思路。
  董仲舒继承了这一思路,他说:“不仁而有勇力才能,则狂而操利兵也;不智而辩慧佞给,则迷而乘良马也。不仁不智有才能,将以其材能辅其邪狂之心,而赞其僻违之行,适足以大其非而甚其恶耳
  ……
  仁而不知则爱而不别也;知而不仁则知而不为也。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智者所以除其害也。”(《必仁且智》)在此,可以看出董仲舒的仁智统一是以仁为体,以智为用,智从属于仁,其作用是行仁。比较辨证地看到了德育和智育的辨证关系。
  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学科兴起。人文教育的弱化,重智育而轻德育的倾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科技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和舒适的同时,也由于非人道的使用,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威胁,各种社会问题以及人类精神领域的种种危机也日益凸现。这些都警示着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严重偏向科学、忽视人文的畸形教育。因此,当代德育的建构应重视人文精神,正确处理好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矛盾,注重人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如果剔除仁智的封建性,董仲舒德智统一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德育工作仍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总之,董仲舒的德育思想博大精深,它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道德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继承和发掘董仲舒德育思想中的精髓,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全人类的文明进步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岱年. 在全国首届董仲舒思想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J〕. 河北学刊, 1987,(1).
  〔2〕 孙峰. 现代化进程中道德教育的世纪走向 〔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0,(2).

董仲舒断狱有关事实及史书记载

  董仲舒依据《春秋》断狱,称之为春秋决狱,这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之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 *** ,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春秋断狱:
  论语曰。上天有好生之德。庄子曰。有人於此其德天杀。易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生杀之德者。其德之两仪乎。故生德之用也。治世之大法也。杀德之用也。刑之所以生也。古圣以春秋命史。法春秋断狱。何谓邪。春生秋杀其所本之也。故曰。仰以观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所为者何邪。中用於人事也。仰观俯察於人事而无用。栖栖何益哉。故天人合一之道归乎人道者也。易之参赞天地之化育。此之谓也。故曰自天佑之吉无不利。又曰。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故观其天事人事。则知其天文人文之用也。互观方知其虚实臧否矣。谬誉者枉矣。先圣章天文以教人事。故曰文章。章者彰也。所以化也。大戴礼记之盛德云:故曰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刑罚之源。生於嗜欲好恶不节。故明堂。天法也。礼度。德法也。所以御民之嗜欲好恶。以慎天法。以成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一屋曰。天地不因圣人而改常。因圣人而笃运。非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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