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许成文 中实集团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浙中实建设财制字006号签发人:为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班组)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原则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公司财务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明确规定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
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3%-5%收取,具体金额根据招标项目进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时限、地点和金额。
(二)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进账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 *** ,以便核对查实。
(三)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电汇、现金等方式提交。收缴时间以保证金进账时间为准。
(四)保证金到账后,由财务处负责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给投标人,收据上应注明投标人信息、投标项目名称、保证金金额。(四)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收款人必须是投标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为什么制定《承包商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制度》?
原因是保障安全和环境。建设项目涉及到安全和环境风险,而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合规操作,通过制定《承包商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制度》,可以迫使承包商加强对安全和环境的重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针对企业吗
2016年浙江省在建设工程保证金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共承保10972笔,为建筑企业释放保证金65.7亿元;但直至2019年,全省房建市政工程(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仍有78%为现金形式,持续构成建筑业企业的沉重负担。
与此同时,保证金长时间冻结及难返还问题,以及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现象,也限制着建筑市场的活力。为推动浙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通知》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弊病,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
具体而言,《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发挥工程保函作用三方面的创新颇具亮点且意义深远。
1、多手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响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明确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通知》首先规定: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这一方面有助于建筑企业以较低的保函费代替全额的保证金,另一方面也引入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参与欠薪风险的防控工作,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齐头并进。
同样响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明确的分账管理制度,《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基础上,分专业设立了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并对人工费分账比例设有浮动机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
《通知》也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专项贷款产品,一方面可降低工资专业账户无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为人工费分账比例浮动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为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顽疾,《通知》还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入手,通过落实《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旨在解开工程款项拨付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债务链”。
2、全面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通知》区分了项目投资的性质,从提高工程保函替代率、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两方面入手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并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
首先,《通知》要求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标的 *** 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争取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
其次,《通知》在2017年6月浙江省《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将 *** 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10%降至5%、工程质量保证金由5%降至2.5%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保证金缴纳比例: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标的 *** 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与此同时《通知》也鼓励其他投资项目相应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
此外为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通知》在正面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四类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之外,还从负面倒逼企业自主选择权实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3、充分发挥工程保函综合作用
为充分发挥工程保函作为建筑市场信用工具的作用,《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激励企业守信:一方面制定了针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所对应的失信情形。通过对守信行为给予提倡和保障、对失信行径给予禁止和防范,工程担保也能够更好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作。
在构建“工程保函+信用”机制之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旨在发挥工程保函作为创新金融产品的作用。基于风险管控体系,《通知》引导各担保主体实现小额保函“最多跑一次”,未来基于科技赋能,工程保函或可实现自“最多跑一次”至“一次都不跑”升级。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的响应,也是对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回应。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六稳”“六保”中的作用,省建设厅牵头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制定了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这项惠企减负政策。随着保证金改革政策落地,叠加乘数效应,预计到今年年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有望释放现金上千亿元。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具体做法,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之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下同)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本办法所指列银行为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 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及主管海关,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向中国银行每次交纳手续费100元。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由口岸海关按转关运输办法转关监管至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
第六条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1个月内,按海关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和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七条 核销银行保证金台帐的期限以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为准。如发生合同延期等变更情况的,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后,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延期等变更手续。
第八条 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实行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加工过程中,如产品因故须转为内销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如属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九条 对确需跨关区结转进行多道环节深加工的中间产品,一律由调入地海关再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单位或企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转关运输办法将有关中间产品监管至调入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向调出单位或企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出具有关单证交调出单位或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第十条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产品,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的,主管海关凭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主管海关的回执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出具有关单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逾期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单位或企业的合同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允许内销部分应及时缴纳税款,对不及时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银行向该单位或企业追缴税款,或由该单位或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或企业的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自1995年11月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试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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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
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现根据国务院
领导同志指示,紧急通知如下:
一、 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今年国务院出台的进出口
环节三大改革措施之一,请你们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 *** 、海关、银行、外经贸委
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台帐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落实台帐制度的推行工作,确保
台帐制度如期推广,正常运行。
二、 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国务院关于对加
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关于对加
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向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反馈。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附件二:《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国函[1995]109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报送〈关于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的请示》(署监绝[1995]9号)和《关于修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个别操作事项的
请示》(署监绝[199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
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
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
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
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
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
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
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
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提交的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
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经营
加工贸易单位,由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
《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及主管海关,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
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规定的加
工期限内,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口后,主管海关核销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单,通
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和中国银行要建立按月对帐制
度,发挥各自监督作用。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其设立新的保
证金台帐;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
银行追缴税款,或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存款直
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行为的,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
其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三、为保证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意从今年
11月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试点。由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
总局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部门间的联系协调。
为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和帮助。试点所在地人民 *** ,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海关、银行、税务和外经贸主
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
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整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以利于全面推行对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由你们
联合公布,并在试点城市组织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二:
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加工企业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
易,下同)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
加工业务的企业,下同)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
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
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本办法所列指定银行为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 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
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
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
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
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账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
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及主管海关,由经
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向中国银行每次交纳手续费10
0元。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由口岸海关按转关运输
办法转关监管至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
第六条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
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1个月内,按海关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
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
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七条 核销银行保证金帐的期限以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为准。如发
生合同延期等变更情况的,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后,由海关签发《银行保
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延期
等变更手续。
第八条 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
加工过程中,如产品因故须转为内销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事先报外
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如属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九条 对确需跨关区结转进行多道环节深加工的中间产品,一律由调入地海关
再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单位或企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中国
银行中请设立保证金台帐;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转关运输办法将有关中间产品监管至调入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向调出
单位或企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出具有关单证交调出单位或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保
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第十条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产品,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的,主管海
关凭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主管海关的回执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出具有关单证交经
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逾期不向海关办理合
同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单位或企业的合同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后,允许内销部分应及时缴纳税款,对不及时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
务部门、银行向该单位或企业追缴税款,或由该单位或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
税票将该单位或企业的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
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是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从事水利工程(含农田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从事旅 *** 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银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
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在缴纳保证金时,各单位需在银行凭证上注明工程名称和缴纳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备案,领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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