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永远也破不了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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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永远也破不了什么意思?

因为证据缺失,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表示碍于证据灭失无法侦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在校期间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导致身体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最后得助于互联网才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由于朱令没有铊的接触史,警方认定为是投毒事件,但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尚无明确结果。

朱令的同宿舍同学孙某,曾被警方作为嫌疑人在1997年带走调查,警方称她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后来孙被释放。

2013年4月16日,随着复旦投毒案的告落,关于彻查朱令案的呼声亦再度涌现,昔日作案嫌疑人孙维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表示碍于证据灭失无法侦破。

朱令案为什么永远也破不了 事件详细经过是什么

朱令案为什么永远也破不了?至今都还常常被提起,一方面是因为这件投毒事件发生在清华这样的高校内,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官方一直没有给个说法,凶手至今还逍遥法外。朱令的父母曾经说过,其实这个案子警方早就真相大白了,只是因为对方的家庭势力一直不公开而已,其实在中国这样因为凶手家庭有钱有权而被隐瞒真相的事情还真不少,别说这次是北京的大官,就是一个地方级的小官也敢这样做,让你投诉伸冤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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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朱令案”受追诉期限制么?为何案情不公开呢?间接证据在诉讼中可行么?

北京警方回应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清华大学朱令中毒案件,回应中称,朱令案办案依法公正,未受干扰。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是因为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 直接证据 对此通告,朱令父亲吴承之表示,仍希望案情得以公开 另: 能在科技已经进步的情况下,进行侦查,看是否有新的突破点?
一、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本案以及立案了,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之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 *** 信息公开应当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提出了可以公开四原则即规定可公开、与申请人密切相关、非保密信息、非他人隐私。个人认为目前不公开可能涉及保密信息和第三人隐私,具体要看公安机关回复。三、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得到采纳的要求极高,必须达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般不作为直接定案的证据使用,在涉及故意杀人、投毒等重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益的的案件时,是不足以达到标准。可行但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只能作为佐证使用。另:从律师的角度看,一切推测在没有看到证据的前提下都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案发时间太长以及当初证据的泯灭,对面前可能的复查带了的障碍太大了,个人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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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为什么没有拿到毕业证书?

因为孙维是清华大学铊盐投毒案犯罪嫌疑人。

孙维当时被认为是唯一能够“既取得铊盐又能接近朱令”的人。警方曾对她展开调查,但若干个小时后就放人了。孙维有显赫的家庭背景,这个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查到;加上警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异常行为”,让“朱令案”变成了网民眼中的“朱令-孙维案”。

孙维是嫌疑人,清华自然不能给予毕业证。

铊中毒要怎么诊断和鉴别啊?当年朱令案为什么不能早一点确诊?

查了一下关于铊中毒,百度百科说: 【健康危害】:为强烈的神经毒物,对肝、肾有损害作用。吸入、口服可引起急性中毒;可经皮肤吸收。 【急性中毒】:口服出现恶心、呕吐、腹部绞痛、厌食等。3~5天后出现多发性颅神经和周围神经损害。出现感觉障碍及上行性肌麻痹。中枢神经损害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脑病。脱发为其特异表现。皮肤出现皮疹,指(趾)甲有白色横纹,可有肝、肾损害。 【慢性中毒】:主要症状有神经衰弱综合征、脱发、胃纳差。可有周围神经病、球后视神经炎、视神经萎缩、眼睛失明。可发生肝损害。 我想问:出现类似症状的话,如何能确定是铊中毒?(好像当年朱令在协和就是没有鉴别出来,当做神经炎治疗的,结果耽误了。) 还听说当年已经有很多人提到铊中毒的可能,为什么协和没有早一点诊断出来?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可以拿血液化验啊。当时协和没有相应的设备,但是又因为各种原因断定不是铊中毒,所以尽管70%的国外专家都认为是铊中毒也一直没有确诊,坚持按照神经炎治疗的。直到后来朱令家人拿到她可供化验的样本到其他地方化验,才发现严重铊中毒,那时候她的很多器官都已受到永久性损害。后来一位国外的医生说,我就是太信任协和的判断了,当时应该坚持观点的,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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